前后两份遗嘱哪份有效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2009年12月,金志国向长宁区法院起诉。金先生在诉状中称,父亲于2009年5月7日立下遗嘱,将他名下的40万元拆迁补偿款及红木家具、金银饰品等全部财产留给自己。现在妹妹金丽娟实际占有并拒绝交出这些财产,要求法院判令上述遗产由自己继承所有。对40万元拆迁补偿款,金志国表示,其中属于母亲的部分不主张。
庭审中,金丽娟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遗嘱。这份由王老太和金老先生共同署名的遗嘱订立于1995年9月12日,内容为两位老人有一子一女,两老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由女儿所得。金丽娟表示,早在2004年,父母就已将40万元拆迁款赠与给自己,该款不能作为遗产。另外,在金志国处有父母留下的6000元现金,也应作为遗产处理;父母其余遗产,应按他们各自的遗嘱,由原告、被告分别继承。法庭经审理查明,两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2004年3月,王老太和金老先生获得拆迁补偿款后, 即将该款划入金丽娟的银行账户,并搬至金丽娟处与金丽娟及其家人共同生活。老人留下的遗产包括红木家具、金银饰品及6000元现金。6000元现金在金志国处,其余遗产在金丽娟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老太和金老先生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其中金老先生先后订立了两份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对40万元拆迁补偿款,法庭认为,两位老人生前将该款划入被告银行账户的行为,应视为已将此款赠与被告,因此,金老先生在后一份遗嘱中对该款的处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款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原告的相应诉请,法庭不予支持。
2010年2月25日,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鉴于红木家具、金银饰品及现金6000元是王老太和金老先生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各占一半份额,法庭遂判决原告、被告分别继承上述遗产中金老先生和王老太所有的份额。
法官说法
上海长宁区法院法官耿志成: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生活中常有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情况,对此,我国继承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变更自己原来立的遗嘱。本案例中,金老先生先后订立了两份遗嘱,在前一份遗嘱中,他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女儿继承,而在后一份遗嘱中,又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儿子继承,前后内容抵触,应当按照后一份遗嘱为准。
另外,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金老先生把自己生前已作处理的拆迁补偿款当做遗产来处理,因此遗嘱中这部分内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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