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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入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联系 女保洁员朱红青该定何种罪名?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胡永红律师
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负,57岁的女保洁员朱红青数十刀砍死女同事。昨天上午,朱红青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市一中院受审,庭上的她多次称“真的不想杀人”。
起诉书指控,朱红青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且行凶过程非常残忍。起诉书称,57岁的朱红青因琐事与49岁的李女士产生矛盾,遂起意杀人。201272721时许,朱红青在中关村南街软件园社区平房内,持菜刀砍击李女士面部、头颈部数十刀,砍击前来劝阻的另一名李女士头部、胳膊4刀,造成前者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出血当场身亡,后者轻伤。
死者家属向朱红青和保洁公司提出了总计8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
此外,记者了解到,出事后保洁公司垫付了死者家属来京的食宿费用,并协助家属处理了丧葬事宜,但表示由于事发是在休息时间,与公司无关,所以他们不会承担其他赔偿义务。
>>庭审现场
检方建议,死刑嫌犯当庭痛哭 .昨天上午10点,57岁的河南来京人员朱红青被带上法庭。光看外表,让人很难相信这个身高不到一米五、走路都走不稳当的小老太太,就是手持菜刀将同事砍成一死一伤的凶手。
朱红青称,她常年在老家务农,收入微薄,后来丈夫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而不能干重活,于是只能她一人外出打工,因为年龄大而只能做保洁。
对于指控,朱红青称有意见,“我不是故意杀人。”据朱红青讲,“她(李女士)把我欺负狠了,我就想弄死她”。
公诉人建议对朱红青判处死刑。听到死刑,一直嘟嘟囔囔念叨李女士怎么欺负自己的朱红青突然哭了起来,“这可咋弄”,朱红青操着浓重的口音,“俺就想忍到过年回家,俺现在该咋办?”
 
今天我们网站特邀嘉宾胡永红律师参加律师访谈解读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问题一:根据背景描述,朱青红因与人发生矛盾争执动手,在打架过程中砍死对方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二者如何认定?
胡永红律师:
    朱青红在打架过程中砍死对方李女士,应该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者认定的区别就在于:故意杀人罪主观上是“故意”、“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对象是“他人”,起刑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主观上并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最高刑期才三年。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对重伤或者死亡负刑事责任。
 
问题二:犯罪嫌疑人将前来劝阻的姓李的同事砍成轻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轻伤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胡永红律师:
犯罪嫌疑人将前来劝阻的姓李的同事砍成轻伤应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受伤者的所有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行等共计十多项。
 
问题三:死者家属向保洁公司和犯罪嫌疑人提出80多万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
胡永红律师:死者家属向保洁公司和犯罪嫌疑提出8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若从生命的意义上来看,不高,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是偏高的,大部分赔偿相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4、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等级共分十个级别,从十级起每增加一个等级,每个系数增加10%5、其他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均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其他的费用均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参照依据、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计算办法。
问题四:公诉人建议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刑法规定有哪些情况可以判处死刑?
胡永红律师:
     公诉人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情况均可以判处死刑:1、对于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2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的;3、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人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5、奸淫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6、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人死亡的;7、以勤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8、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当然判处死刑的情况还远不止这些,因为时间和篇幅的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
问题五:案件涉案人员均为同事,并且争执和事发地点是在公司。请问公司在本案有没有责任?
胡永红律师:
此案件是刑事案件,虽然发生在公司,但时间是休息时间,非因工作而受的伤,而且并非工作原因所发生的伤害,所以说公司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受害者这一方面考虑,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可委托律师看能否从工伤的角度来为受害者提出赔偿。因为认定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采取无过错的原则。
问题六:犯罪嫌疑人称因遭到受害人的欺负她因为报复才将其砍死,假设这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做是激情杀人吗?法院是否会酌情处理?
胡永红律师:
犯罪嫌疑人称因遭到受害人的欺负,她因为报复才将其砍死,假设这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被看做是激情杀人,因为她是为了“报复”才将其砍死,是早有预谋的,有准备的,怎么会是“激情呢”?也根本不是突然发生的。
法院是否会酌情处理?若犯罪嫌疑人的确是遭遇到欺负,当然在量刑和民事赔偿时是可以酌情考虑。但胡永红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手段特别的残忍,持菜刀砍击李女士面部、头颈部数十刀的行为,不足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量刑的情节影响基本不大,法院只是“可以”考虑。当然在民事赔偿这一块时,是“应该”考虑死者存在过错这一情节的,这时法院是“应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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