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国人离婚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张静律师
1、关于管辖权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单独进行了特殊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因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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