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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如何突出量刑程序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案件占着很大的比重,也是量刑程序规范化试行改革的重点。对于此类案件,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及定性总体上没有大的争议,争议主要在于对被告人应当如何量刑。如何在庭审程序中突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合议庭驾驭庭审的关键所在,也需要法检两家协调一致,密切配合。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近一年来,实践中庭审量刑程序操作方法仍存有争议,亟待规范。   一、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应当如何体现量刑程序
  “两院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应当先调查犯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可以一并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的重点主要围绕影响量刑的事实进行。
  二、如何界定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
  1.案件事实、犯罪事实、定罪事实、量刑事实之间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所有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也包括发生在程序运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事实。其中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是指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和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两大部分。即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犯罪事实实际上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即定罪事实;二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对案件的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量刑事实。
  定罪事实多属于罪中事实,且是影响犯罪构成的核心事实。如抢劫犯罪中,主要包括实施抢劫的主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如何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如何当场劫取财物等,至于行为人的动机、手段、犯罪数额、是否劫得财物等虽然也属于犯罪事实的构成部分,但是与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并无直接关系,而仅影响到量刑,因此属于犯罪事实中影响量刑的事实。
  此外,量刑事实还包括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或主观恶性的事实,如被告人的前科劣迹、认罪、悔罪表现、自首、立功、退赃、赔偿态度等等。
  2.界定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对法庭调查程序的影响
  分清定罪事实、与犯罪有关的量刑事实、与犯罪无关的量刑事实,有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助于在法庭调查时分阶段查清量刑事实,使庭审程序清晰自然。
  《意见》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先调查犯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但是因为犯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中间有一部分交叉事实,即犯罪事实中影响量刑的事实,如犯罪手段、犯罪形态、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等。这些事实到底是放在犯罪事实阶段调查,还是放在量刑事实阶段调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法庭应先调查犯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犯罪事实调查过程中,应当主要围绕犯罪事实中影响定性的定罪事实以及与犯罪有关的量刑事实,比如犯罪数额、手段、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等;在量刑事实调查过程中,应当主要围绕各被告人所具有的其他罪前、罪后量刑情节展开调查,比如坦白、立功、退赃等情节。
  但也有人主张,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应当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即将犯罪事实中影响量刑的事实全部放在量刑事实调查阶段调查。如涉及被告人地位作用、结伙抢劫的事实,在量刑事实调查过程中进行调查。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不值得推崇的。
  尽管犯罪事实既包括定罪事实,也包括影响量刑的量刑事实,对于定罪和量刑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这些犯罪事实毕竟体现为一个整体,在庭审过程中难以截然分开,更不应人为分割。如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手段、犯罪数额、犯罪是否得逞、犯罪分工,这些事实虽然影响量刑,但只有与定罪事实一并查明,才能提高诉讼效率,确保犯罪事实调查的完整性。
  三、法庭辩论中应当如何围绕量刑问题展开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常有一些辩护人在提出量刑情节的同时,建议具体的量刑情节适用比例,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比例都以幅度为主,控辩双方到底是否可以围绕量刑情节适用比例确定进行量刑辩论?笔者认为,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事实,以及这些事实的具体情节所反映的被告人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大小进行辩论,为合议庭确定具体比例提供思路。比如,被告人归案以后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是否全面、稳定;立功的大小、次数、效果等等。如果使量刑辩论沦为具体比例大小、运算方式的辩论,会落入俗套,影响司法威严。
  四、在庭审小结中如何释明量刑过程
  庭审小结是法官裁判过程的公开,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总结。其功能在于公开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保护诉讼各方的诉讼知情权。被告人认罪刑事案件庭审小结的主要内容应当表现为:第一,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概括控辩双方在犯罪事实方面的控辩理由和争议焦点;对涉案主要证据进行认证;确认犯罪事实。第二,对案件定性的判断——概括控辩双方针对定性的控辩理由和争议焦点;根据案件事实,对照刑法犯罪构成规定,准确判断案件定性,释明适用法律的理由。第三,准确、规范量刑——概括控辩双方的主张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归纳争议焦点;结合证据确认基准刑以及量刑情节,释明各个量刑情节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小结中量刑释明的尺度应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个案的具体基准刑;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其功能;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理由。至于具体量刑情节的适用比例,应由合议庭评议时自由裁量把握,填写量刑评议表放在副卷中,作为量刑规范化实证分析的基础数据,以促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成熟。合理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的应有权利,不需要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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