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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内容提要: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4.其它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有特别严重情节的;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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