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租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辆所有 人将机动车辆合法转移(出租、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者与 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辆所有人出租 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 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
借车出事故应注意的几种情况:
1、如果借车人为无证驾驶,又在事故中死亡,应当怎样处理?借车出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担责任。借车人自己造成损害,属于自冒风险,是对自己安全的漠视,原则上应当自担风险,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车人为无证驾驶而出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如 刘某把私家车借给无驾驶证者开,出了车祸。结果刘某不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此案的硚口法院法官介绍,去年11月6日,胡某(无驾驶证)借刘某的长安小客车开,后因车失控冲向路边,将行人李某撞伤。事故认定结果认为,胡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医疗费花掉近2万元,但胡某仅赔偿了5000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诉胡某、刘某。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系车辆所有人,未对车辆行使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借车人有驾驶证,借车时有明确约定事故自负的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例 今年4月4日清明节这天,恰逢周末,车主郝林、王会蓉夫妻将车借给好友王智驾驶,三人一同回双流王会蓉的老家。晚上8时30分,王智驾车行至高新区创业路1号时,将退休女教师邓素珍撞伤,邓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王智和邓素珍负同等责任。 10月中旬,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判令其赔偿受害者家属10.2万余元。对于车主郝林夫妇,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借车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获得利益,因此郝林夫妇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租赁或借贷后而驾驶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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