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辉聚众斗殴一案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110网律师
2005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曹辉和李某某、吴某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在信阳市回郭镇“三五烩面城”吃饭时发生争执,双方约定打架。当天下午,李某某持刀带领吴某某、李某某(已判刑)等二十余人乘车到信阳市回郭镇化肥厂桥头,曹辉持钢叉带领十余人赶到现场持械斗殴,李某某的右手被曹辉持钢叉刺伤。经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软组织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定】
被告人曹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邵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律分析】
被告人曹辉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曹辉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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