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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盗窃物中途抛弃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案情】

  王某听别人说电信公司基站无人看守,遂和李某商议一起去盗基站里面的备用电瓶。某天,两人准备作案工具开着皮卡车寻找作案目标,在一山顶找到一处基站后,两人撬开防盗锁,将里面的20只电瓶搬至山下公路的汽车上。因形迹可疑被路过群众追赶,为毁灭证据,两人遂将被盗电瓶抛下车后逃离。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一万五千余元。
 
本案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未经他人允许而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他人封闭的场合,客观上也实施了将基站内的蓄电电瓶搬至山下公路的汽车上,使财产脱离了所有者的合法控制范围的犯罪行为,虽然最终没有得到财物,但仍符合盗窃犯罪既遂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因此,两人行为应按盗窃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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