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不明确 夫借妻款不用还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汪锦修 一对结婚三十多年,磕磕碰碰生活的夫妻,最终不但走上情感的不归路,妻子借给丈夫的巨款也因约定不明打了水漂。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逢春一与被告魏鑫明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逢春一与被告魏鑫明于1982年10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北京财产分割律师 1983年7月共同生育一女孩,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原告逢春一与被告魏鑫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打架十多次,被告魏鑫明对原告逢春一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被告魏鑫明经常赌博,曾受到行政处罚,并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而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直至感情破裂,2003年开始分居至今。在原告逢春一与被告魏鑫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74800元,并出具了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告逢春一与被告魏鑫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为夫妻不和于2003年开始分居至今,时间超过十年,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魏鑫明向原告逢春一借款74800元,因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而非夫妻双方对于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不能仅仅依据借条直接确认借条所记载的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从借据的内容上看,只是对这笔钱款使用权的约定而并不涉及所有权,双方对财产的归属并没有约定,至少约定不明确,原告逢春一没有证据证明该钱款是其个人财产,因此,婚内借款不能成立,被告魏鑫明不需偿还该借款,对原告逢春一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9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吗? 8个回答0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父母的房产进行装修,没有特别约定的, 2个回答10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4个回答20
-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1个回答0
- 婚姻家庭!我要离婚 想请问律师财产该怎样分!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婚姻家庭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 协议离婚的程序 北京婚姻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婚姻家庭律师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离婚纠纷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协议|妻子沉迷网络离家出走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离婚纠纷律师|子女如何抚养|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亲自鉴定|男方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房屋分割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
-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北京离婚纠纷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婚姻法律师:夫妻离婚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婚姻继承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房产分割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北京婚姻继承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房产分割
-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房产争议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