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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讲义:土地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3-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经济法讲义:土地所有权。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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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以下特征:

1.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地产市场的土地交易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易。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由其代表代为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支配性权利。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同时,国务院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担当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提示】上述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称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

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处分权能,应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下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其限制表现在丽方面:

(1)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方面受到限制。a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变为国有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发展商,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受到限制。b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这就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2)受农民集体意志的限制。一般来说,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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