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8    作者:熊敏律师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3
  
【发布日期】1989-03-30
  
【生效日期】198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司法部令第三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涉外公证质量,提高我公证机关的国际信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一、公证处所辖区最近三年内涉外公证业务年平均三十件以上;
  二、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员;
  三、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第三条 直辖市和市、县公证处可以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直辖市市辖区公证处具备第二条条件的在与市公证处划清业务管辖范围的前提下,也可以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由公证处所在市、县(市辖区)司法局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报,申报时应附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详细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查批准,报司法部备案。

第四条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三级以上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
  三、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按规定填写涉外公证人员登记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后,报部公证司备案。

第五条 涉外公证员使用的签名章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一式二份统一上报部公证司,经公证司审核后统一转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涉外公证员的签名章三年更换一次,更换办法与上款同。

第六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过去本部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