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催游客"快跑" 游客摔残旅行社赔十万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11年10月,桃源县某单位与常德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组织李平及同事赴外地一景点旅游。在游览该景点博物馆时,导游张和(化名)催促大家快跑,李平在随导游跑向博物馆的过程中被入口处的台阶绊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回本地继续治疗。经鉴定,李平的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需系统治疗,医疗终结时间为120天,需1人护理30天。
被告桃源县某单位辩称:原告李平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本单位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桃源县某单位与被告常德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被告旅行社对旅行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旅行社承担。
被告旅行社辩称:原告诉称是导游催促快跑,导致其摔倒,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的受伤属于自己对安全注意不够,并不是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法院认为,被告桃源县某单位对原告受伤无过错,被告旅行社导游在游客对景点场地不熟的情况下催促游客快跑,且没有给予言语提醒,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预防措施,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旅行社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旅行社已垫付的鉴定费1633元,应计入原告的损失总额,一并处理。原告不注意自身安全,盲目跟随导游快跑而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常德市某旅行社赔偿原告李平经济损失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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