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导游催游客"快跑" 游客摔残旅行社赔十万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旅游本是一件舒缓心情、补充正能量的快乐之事,但是李平(化名)却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因此摔伤致残。一怒之下,李平将常德某旅行社、桃源县某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40997元。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110月,桃源县某单位与常德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组织李平及同事赴外地一景点旅游。在游览该景点博物馆时,导游张和(化名)催促大家快跑,李平在随导游跑向博物馆的过程中被入口处的台阶绊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后回本地继续治疗。经鉴定,李平的伤情评定为八级伤残,需系统治疗,医疗终结时间为120天,需1人护理30天。

  被告桃源县某单位辩称:原告李平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本单位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桃源县某单位与被告常德市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被告旅行社对旅行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旅行社承担。

  被告旅行社辩称:原告诉称是导游催促快跑,导致其摔倒,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告的受伤属于自己对安全注意不够,并不是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法院认为,被告桃源县某单位对原告受伤无过错,被告旅行社导游在游客对景点场地不熟的情况下催促游客快跑,且没有给予言语提醒,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预防措施,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旅行社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旅行社已垫付的鉴定费1633元,应计入原告的损失总额,一并处理。原告不注意自身安全,盲目跟随导游快跑而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常德市某旅行社赔偿原告李平经济损失10.4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