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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尽“限购令”告知义务被起诉

发布日期:2013-04-08    作者:110网律师
外地购房者蓝先生在南宁市的云星·钱隆江南定购了一套9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在办理手续时,发现自己属于限购人群,但开发商拒绝返还购房定金。为此,蓝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8月1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被告未出庭答辩
14日下午3时许,蓝先生与代理律师来到江南区人民法院,而被告却迟迟没出现。经法官了解,被告广西景和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决定放弃出庭答辩权利。法官依法缺席审理。
在庭上,蓝先生称,他于今年3月3日与被告签订了《东盟和城(推广名:云星·钱隆江南)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给开发商。但因自己不是南宁市户口,也不在南宁工作和居住,按照政策规定,属于不能在南宁市购房的限购对象。蓝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收款收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等证据。
蓝先生表示,定购协议书无法履行,并非是自己故意违约造成,而是开发商在签订协议书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因此,他觉得责任在对方。而自己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均无果,为此,他请求法院撤销该《东盟和城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蓝先生的律师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在有因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符合撤销的规定,而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就是为争一口气
蓝先生说,他是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某村村民,当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后,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他才获知自己属于限购群体,“我根本就无法提供一年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
蓝先生说,如果自己糊涂一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不但办不了房产证,自己还会陷入更多麻烦中。
“我起诉开发商,就为了争一口气。”他说,在这起事件中,对方负有主要责任,而他并没有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也没有索要误工费、差旅费等,“我不是为了钱”。
法官提醒:开发商切记要尽义务
办案法官称,被告自愿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力,在开庭前,法院已经收到被告的电话,称想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针对此案的焦点,该法官表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2012年2月24日,南宁市房产局就发布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在本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签订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情况,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登记手续。在《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的条款中,没有涉及到“限购令”的相关内容,为此,即便被告到庭,也面临举证难题。所以,从现在的证据看,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
法官认为,按照定金罚则,如果蓝先生提出双倍定金的诉请,应该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法官提醒开发商,在出售房产时,切记要尽到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协议书中,明确限购人群或者用附件形式说明”。
最后,法官表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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