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04-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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