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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法条文]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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