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无责任或次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案起诉状范本
发布日期:2013-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辰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745号自编1405、1407室
负责人:胡圣举 电话:38372836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518211元(其中车辆维修费500011元、施救费6200元、鉴定费12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6日10时40分,原告驾驶被保险的粤A号小型越野车行至国家高速公路某段东行线1275KM+400M处收费站处等待缴费通行时,遭遇刘某(身份证:14272719820,住址:山西省稷山县化峪)驾驶的的晋M8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致九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中原告车辆损坏严重。经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甘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公交认字(2012)第20120号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的粤A6经鉴定车损后的实际支出修理费为518211元。现该费用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原告积极向肇事车辆责任方刘某及相关赔偿方请求赔偿,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麦民一初字第42号判决书,确认原告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共损失518211元,并判决确定相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金额。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机动车保险单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费,被告为原告机动车号码为1201识别代码(车架号)SALVA0CH646923车辆(后上车牌号为粤A)提供保险服务,其中车辆损失综合险为628000元和不计免赔,保险单号为:21060,保险期限从2012年4月29日0时起至2013年4月28日24时止,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在保险合同承保的时间范围内,原告也及时向被告报案,车辆损失金额未得到任何赔偿,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并愿意将上述赔偿请求权转给被告代位求偿遭到被告拒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现贵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先行向原告赔偿,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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