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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指南

发布日期:2013-04-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二、死刑复核程序如何?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三、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8周岁指按罪犯的实际出生年月日核对,以18周岁生日当天24:00以后为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四、死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五、为死刑犯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  作为死刑犯辩护人,应从哪些方面作为自己辩护的重点呢,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人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7、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8、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等。六、二审死刑开庭审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2、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3、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4、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6、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7、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七、死刑核准程序如何?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二)扣押赃款、赃物和其它在案物证的清单;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百八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它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四)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五)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八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它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它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八、死刑案什么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  2、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3、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九、死刑复核合议庭如何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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