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判即放、缓刑、取保候审案例之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110网律师
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 案件情况介绍
本案犯罪嫌疑人余某是在荔湾区开了个小商店,销售手机套、挂绳、手机电池等。
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盗窃案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某个手机套的生产厂家盗取了一批手机套,并卖给了本案的被告人余某。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3月10日将余某抓获归案,余某也如实交代了其曾购买了该批手机套的事实,并起获该批手机套。
二、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刑事拘留。
该罪名俗称销赃罪。
三、 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辩护难度
1、 本案的证据极为充分,能相互印证,并已起获相关的未销售的赃物。
2、 本案犯罪嫌疑人已经如实供述相关的案件事实。
3、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收购时,并未查阅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有权处理该批手机套的文件。
4、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其妻子无业,尚有年仅四岁的幼子需要抚养,面临沉重的经济困境。
五、 辩护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最长可延至一个月。
肖健华律师介入该案时,已经快接近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最后限期,一旦提请文件递交,则逮捕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一旦逮捕,则余某将要在看守所里一直等待案件的审判结束,将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将给他的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本律师在周日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办妥手续,递交会见申请(当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没实施,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侦查机关派员陪同会见。所幸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除特殊案件外,律师一般都能够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第一时间依法会见被告人,掌握第一手的案卷情况后,本律师认为:本案余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余某系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其妻子无业,尚有年仅四岁的幼子需要抚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而言,也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六、 辩护效果
经过积极沟通协调,本案的强制措施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达到了俗称放人的最佳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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