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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考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发布日期:2013-04-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1)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3) 污染行为与损害实事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

【例题】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三/65)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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