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继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3-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9条: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所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并没有冲突。

二、遗嘱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灵活有效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三、遗产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四、无人继承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新增知识点)

《民通意见》第191条: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留在境内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我国法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亮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