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亏损实情虚假要约 泰兴市判决首例单位合同诈骗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3月,身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的李振华指使下属高保军、何志远采用隐瞒公司欠外债1000多万元的亏损实情,向江苏省瑞和化肥有限公司发出虚假的“公司简介”和合作意向函,骗取该公司的信任,签订了由振华公司帮助瑞和公司销售复合肥的协议书。2002年4月,振华公司收到瑞和公司发出的价值人民币1714540元的复合肥1312吨。在未经瑞和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振华公司由李振华授意、高保军和何志远具体实施,将上述复合肥转移销售,所得赃款用于归还债务及日常支出。当瑞和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时,李振华等三人则故意躲避,拒不付款。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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