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终止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3-04-29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其灵活性,劳动关系相对松散。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提出终止用工的一方不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也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