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游戏身亡 学校管理瑕疵依法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03 作者:刘德斌律师
二原告的女儿文燕系后山小学二年级学生。2012年6月27日下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文燕与同班同学在学校食堂二楼南面走廊玩"躲猫猫"游戏。游戏中文燕坠楼。后被其班主任等人送到村卫生所抢救。因该所条件有限,没有采取急救措施,就要求转院抢救,后山小学的领导便联系救护车,但因故未能前来接治,后文燕被其父母强行抱到学校,于当天下午17点30分死亡。2012年7月1日经政府和派出所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达成由被告先行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前期安葬费(已支付),后再行处理的协议。2012年10月16日,二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二原告之女文燕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也制定了校纪校规和安全巡查制度,但不能证明学校相关的安全制度已经完全落实,且在事发当天没有及时发现有学生在相对危险的学校食堂二楼走廊玩耍,而制止在此地玩游戏。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原告之女文燕是个已满12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该知道在相对狭小危险的学校食堂二楼走廊上玩"躲猫猫"游戏有危险。因此,其对自己的死亡也有责任。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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