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婚姻法:近代以来我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

发布日期:2013-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我国近代的亲属立法,从清末开始。1910年(宣统二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夫妻关系的规定沿用了明律、清律。肯定包办婚姻与纳妾,也有“七出”的规定。1911年(宣统三年)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实行,清朝已亡。1915年,北洋政府制订《民律亲属编》(草案),也未实行。这两个草案,在夫妻关系的规定上有一些进步,但仍有浓厚的封建色彩。1931年实施的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大量抄袭德国、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形式上看,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但是,对纳妾事实上是承认的,仍然维护了旧的家庭制度,也维护了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而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立法所确立的婚姻制度,与国民党政府相比,毛主席说“是两个绝对相反的世界”。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其有关该条例的决议,规定了解放妇女,婚姻自由,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抗日战争、解决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有关婚姻的立法都坚持了这些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不久,1950年5月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旧的家庭制度,建立了全新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制度。婚姻法第1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这些规定,建立在推翻了剥削与压迫、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之上,反映了劳动人民的意志,也是新民主主义新型家庭关系的反映,因此得到了人民的一致拥护。婚姻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改造了旧的家庭关系,扫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习俗和封建思想。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在夫妻关系上,维持了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有关部分只作了文字修改,说明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现实,也符合社会主义条件下家庭关系的发展规律。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婚姻法,本条未作修改。但根据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条文作了相应修改,这是为了更加有利于贯彻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