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吗?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张静律师
刑法规定的“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可以有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是在实施抢夺时未使用也未显露凶器;
二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虽未对被害人使用但是向其显露了凶器;
三是行为人携带凶器,并且使用了凶器。
那么,这三种情形是否一律都转化成抢劫罪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点“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也就是说,“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这个要件,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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