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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土铳欲上山打猎 猎物没打到自己反被“猎”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一伙男子相约上山打猎,猎物没打到,自己反到成了警察的“猎物”。近日,铅山县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江冬仔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江冬仔与同村的冯正仁、江辞富、彭传标、陈胜塘、吴森林(均另案处理)相邀各自携带一支土铳乘坐江永福的电动三轮车到铅山县石塘镇周边山上打猎。下午5时许,江冬仔等人乘坐江永福的电动三轮车返回行至石塘镇路段时,发现路上有一辆警车,六人便跳车逃跑。被告人江冬仔被追赶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其放在三轮车上的一支土铳被扣押。经鉴定,现场扣押的土铳具有枪的结构和组成,是枪支,可正常击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冬仔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被告人江冬仔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江冬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江冬仔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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