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桥下空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你厅《关于桥下空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交法〔2013〕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公路桥梁是公路网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节点,其结构具有特殊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规定了以公路桥梁为中心划定危险作业控制区、危险源控制区、疏浚作业控制区、禁止采砂区等安全保护区域,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称桥下空间,既包括桥面至桥下自然地面之间的空间,也包括桥下自然地面以下的空间,在此范围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属于禁止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二、确需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应当选择在没有桥梁结构的普通路段,采取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或者采取埋设方式从公路下方穿越通过;受地理条件限制,必须与桥梁交叉的,应当采取架设方式从桥梁上方跨越通过。
三、我国公路桥梁众多,桥梁安全保护任务特别繁重。公路桥梁与其他工程设施需要交叉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同时要充分考虑在自然灾害、恐怖破坏等极端条件下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请你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桥梁安全保护的规定,依法办理涉路涉桥行政许可,妥善处理好桥梁安全保护与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关系。
特此函复。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4月8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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