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证据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广盟担任赵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一审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部分事实不清,不构成本罪。
起诉书指出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饭后洗碗的行为构成犯罪,是错误的。无论侦查证据还是庭审情况,可以确定的是,洗碗的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吃饭之后而不是在得知被害人中毒之后。洗碗是饭店工作人员在客人饭后离席之后进行正常的清理工作,这和毁灭证据没有一点联系。赵某某的洗碗行为客观上发生在中毒之前,主观上不知道中毒的情形,因此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洗碗行为均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值得注意的是,盛放亚硝酸盐的碗是由被告人王某某本人洗刷。
二、对赵某某丢弃盛放亚硝酸盐的塑料袋,被告人本人及辩护人都予以承认,但该行为不构成本罪。
对于毁灭证据罪,我国刑法要求是达到情节严重,而分析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远远达不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首先,赵某某犯罪动机单纯,没有卑劣想法。根据赵某某的供述和孙某某的陈述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当时只知道中毒而不知道后果如此严重更不知道死亡,一是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赵某某丢弃了塑料袋。对于第一点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人会感觉到对方死亡以至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地步,对于第二点可以看出赵某某作为饭店打工人员受到厨师即王某某的指使才去毁坏的证据。这两点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动机并不是太值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其次,被告人赵某某毁灭证据并没有恶劣的情节。本案中,赵某某并没有多次毁灭证据,没有毁灭多个证据。被告人王某某所犯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身情节也轻,也就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某也没有为重大刑事案件毁灭证据。因此,其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严重。
最后,被告人赵某某的帮助毁灭证据并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虽然塑料袋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个证据,但是在本案中侦查人员还是通过其他证据来完成了案件。并没有因为赵某某的行为,导致该案中断、中止或导致冤假错案等严重情形。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对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供认不讳,尽管其出于朴素道理认为自己构成犯罪,然而其帮助毁灭证据的情节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辩护人恳求合议庭能抵住压力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被告人赵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肖广盟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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