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脱致人被洒水车撞死 两飞车抢匪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杨东生提出抢包,被告人谢千华表示同意。次日9时35分许,谢千华驾驶摩托车搭载杨东生在南康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在南康市东山南路与河边街金山路交叉路口处发现被害人夏晓华驾驶女式助力车路过。谢千华、杨东生跟踪夏晓华至东山南路南康市骨创伤医院斜对面中心花园路段时,谢千华驾驶摩托车加速贴靠上夏晓华助力车左侧,杨东生坐在后座伸手将夏晓华挂在助力车左扶手的女式包抢走,内有人民币107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银行卡、驾驶证、钥匙等物。谢千华、杨东生得手后驾驶摩托车加速沿东山南路往坪岭方向逃跑,夏晓华也立即驾车追赶,杨东生告诉谢千华加速。夏晓华在东山坪岭转盘处追上谢千华、杨东生所驾乘的摩托车,夏晓华连声呼喊并示意二人停车,谢千华、杨东生置之不理。夏晓华伸出左手抓住谢千华、杨东生的摩托车车头右车把,接着又抓住车头右后视镜镜把,并往右侧拉动,致谢千华、杨东生的摩托车左右晃动。为了摆脱夏晓华,杨东生用右脚蹬了夏晓华助力车左后侧边板靠近脚架的位置一脚,夏晓华松开手并再次靠近两被告人骑的摩托车,伸手想去抓对方的摩托车车把,此时谢千华加快车速,夏晓华抓空后人车失去平衡,往左侧倾倒,与二被告人摩托车碰撞在一起,两辆车都往左侧摔倒。夏晓华及其助力车往左前方擦地甩出,与对面行驶过来的一辆南康市园林局洒水车发生碰撞,致夏晓华当场死亡。被告人谢千华、杨东生逃离现场。谢千华分得人民币60元,杨东生分得人民币1010元,包及手机等被杨东生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东生身上扣押人民币900元,并已经发还夏晓华的亲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千华、杨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千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东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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