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吴丁亚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从上面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中第五种情况:“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在把分公司作为被告时,一并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把公司作为被告,切不可单独把分公司作为被告,否则,会增加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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