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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车辆再变卖 低价收购赃物一同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31    作者:110网律师
为了骗取钱财,对车主制造谎言,装假临时借用车辆就一去不复返。为占便宜,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还继续收购,最终与诈骗犯一同获刑。2013年1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文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吴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6000元;被告人李文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林各项损失共计72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文志(化名)通过朋友关系认识了一车主郑林(化名)。2012年6月9日11时许,其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岗桥附近,对被害人郑林谎称去取电焊机,将其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黑色奇瑞牌轿车骗走。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文志将车开到鸡西市恒山区一修配厂,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吴健。吴健明知该车是犯罪所得还加以收购,收购后又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盛树林。
2012年7月29日10许,被告人李文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17时许,在李文志协助下,被告人吴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根据吴健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车辆线索,公安机关将该车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在诉讼中,被害人郑林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文志赔偿自己修车费、车上物品损失、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0105元。
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林为保养、修理涉案轿车花费人民币7095元,补办车牌花费105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文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骗得的车辆转卖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健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志犯诈骗罪、被告人吴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健,属有立功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车辆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李文志骗的原告人郑林的车辆后,造成车辆损坏,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人的损失。关于原告人主张的备胎、导航仪、衣物、现金等财物及误工费3000元的损失,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无法查证实际损失,故无法支持。关于修车费用7095元,原告人有相应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文志也认可车辆受损的事实,予以支持。关于补办号牌费用,虽原告人未向法庭出具补办费用的证据,但赃车照片和被告人吴健的供述均证实该车返还时没有号牌,车辆悬挂号牌是法定义务,补办号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补办车牌号费用为105元,因此,对其补办号牌费用支持105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双双入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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