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报告书

发布日期:2013-06-06    作者:张冬冬律师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报告书
提 示
知识产权有哪些形式?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文件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包括著作、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此外还包括商号权、植物新品种、非物质还包括商号、植物新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对他人知识产权构成侵害的风险,以及内部职工、交易对方及竞争对手因各种原因给本企业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一、 企业设立和对外投资中的的知识产权风险
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都可能用来进行投资,既可以出资设立企业,也可以对外投资,然而以知识产权投资的企业往往属于高风险行为,对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其他投资人都意味着较高的风险,只有在投资前注意到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并进行有意识的防范与控制,才可能最终实现投资的预期目的。最终实现预期目的。
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出资形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出资的方式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具体方式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一)企业名称(字号/商号)选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不管设立哪种形式的企业,第一步就是确定企业名称,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完整的企业名称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
浙江  奉化  红帮服装  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  字号  行业  组织形式
风险提示:
在工商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时,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一般都已经确定,只有字号需要选择确定,并经核准。企业名称如同人的名字,一般人都希望通过好的名字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在使用中形成自己的品牌,并且企业名称(字号部分)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使用不当,则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特别是,有些企业在设立过程中出于“搭他人便车”的动机,有意无意地让自己的企业字号与他人的企业字号、商标等相似甚至相同,这往往会给自己的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侵权风险。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确定企业名称前认真检索,看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如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等;
2、不傍名牌、不搭便车,走自己的品牌之路;
3、注重对自己企业名称的全面保护,如将企业字号重业全号同时申请为商标,并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加深消费者印象,扩大社会影响;
4、发现侵权行为及时制止;
5、如要使用他人字号经营,事前应获得合法授权应合授(如特许加盟)。
(二)知识产权出资/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清的法律风险
版权以及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2、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A 权利无效;B 投资人无处分权; C 被质押; D 转让行为被撤销等。
3、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将导致投资的重大失利风险。
4、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5、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
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6、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2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以专利权出资为例:
出资人的风险——企业不能营利投资人又不能收回专利
案例:专利权人为了尽快实施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投资协议,联合成立高科技公司。碍于当时公司法的规定,双方约定专利权占注册资本的20%,等待公司取得明显业绩之后,其他股东通过适当的方式给专利权人以补偿。专利权人根据出资协议,将专利技术悉数交出,但新组建的公司却迟迟无法取得效益。专利权人被逼无奈,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向其他投资人转让专利权。但是,由于新组建的公司未申请破产,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专利权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希望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的出资协议无效,从而收回以出资的方式交出的专利权。
这是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出资,而失去专利权的典型案例。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专利实施方式投资。如果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前景毫无认识,或者对专利技术作价技术作出资、组建公司缺乏相应的经验,没有控制风险和管理公司的能力,那么,最好采取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
2签好投资合同,防止他人以协议骗取专利权。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设立不成功,或者公司成立之后不能很快投产,或者投产之后市场前景不明朗,那么,专利权人仍然保留完整的专利权,其他股东不得利用专利权谋取个人利益。
3通过章程保护自己的权利。应当对专利的实施作出详细的描述,防止投资人搁置专利,从事相关产品的开发,从而使专利权的价值大大贬损。
4利用股东的身份,积极参与企业管理。选派董事或者直接担任董事,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公司设立的宗旨,防止其他投资人偷梁换柱,利用公司形式无偿或者低价占有投资者的专利权。
5实行股份回购约定。在公司效益不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货币或者其他的方式回购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并且签订禁止条款,禁止其他投资人利用所获得的专利技术,从事相关产品的开发,或者另行组建公司,委托他人从事相关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对外宣传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不正当竞争)
(一)产品名称——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商标相似性风险
(二)产品包装、装潢——
(三)广告——搭奥运、世博便车、模仿他人构成侵权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技术转让的风险
1. 所转让的技术不可实施
2.利用包销条款欺诈受让方
3.变相高价出卖设备
4.已转让技术进行再转让
5.利用不实报道进行欺诈
防范与控制措施:
1.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审查
订立技术合同前,订约者有权选择订约对象,而要防止风险的发生,就要注意签约对象的选择,选择那些资信情况好的客户作为交易的伙伴。事实也证明,技术合同风险的产生,几乎都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与了解,只是凭熟人介绍或为贪小便宜与欺诈者成交而造成的。要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等。一般情况下,资金多、信誉好的客户为促成交易,会积极主动地提供往来银行,以此来赢得交易对方的信任。如果对方不愿提供往来银行,则不宜与其进行贸易交往,即使进行,也要持小心谨慎态度。另外,也可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工商局及与其交往的客户进行调查,获得合作方的经济状况、商业信誉、主体资格、缔约能力等方面的广泛信息。
2.了解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考察技术标的时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3.技术合同设定担保时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技术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为保险起见,可要求对方当事人设立担保。设定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当事人切不可将财物轻易交付给对方而设定担保。因为许多技术合同的欺诈方专以骗取定金、抵押物为目的,骗得后往往逃之夭夭
4.进行可行性综合考察与研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作为转让方应考虑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转让的形式,作为受让方应了解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是否有可替代的其他技术,转让技术的合理价格应是多少,使用标的技术的经济利益如何,能否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等。
在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有多大难度,服务方、顾问方应付出多大劳动,劳动的价款应怎样计算。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5.注意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限制
任何一项特定的、现有的、权利化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工艺、方法和材料等,都具备转让的前提,不受技术水平高低和专业领域的限制。但是有些技术的转让受法律限制。
6.明确违约责任,慎重付费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选择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利润的方式,应是对受让人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得明确详细,为防止技术合同法律风险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二)贴牌生产(OEM)的风险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俗称“贴牌生产”或“代工生产”。在我国,人们因地域文化的差异,对OEM的理解不尽相同,也被称为“委托生产”、“委托加工”、“定牌制造”、“生产外包”等。虽称谓各异,其本质都是受委托方(OEM加工方)根据委托方(OEM需求方)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用,自己没有该商品的销售权。
世界最早的OEM来源于服装行业。发达国家的许多著名服装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将其产品的生产基地逐渐向海外拓展,委托加工制造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然后冠以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销售。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进一步加快,OEM需求商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挑选OEM供应商。比如,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体育用品公司——耐克公司,其年销售收入高达20亿美元,自己却没有一家生产工厂。该公司只专注于研究、设计及行销,产品全部采用OEM方式,已成为目前世界上OEM经营的成功典范。
OEM不同于商标使用许可:虽然OEM都是品牌运营方式,并且具有几乎相同的经营优势,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的不同:(一)性质不同。贴牌生产的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承揽,因此,受托方只负责加工而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其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商标使用许可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在一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二)商标标识的标注不同。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换言之,受委托人可以在产品上不标注自己的名称、地址。
风险提示:
1、委托方可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品牌声誉受损;
3、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是第三人的商标;
4OEM厂商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在市场上销售、OEMOEM产品;
5OEM厂商在销售产品时违反我国《商标法》中的规定;
6 OEM产品上标注了假冒的厂商、厂址、产地。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一)签订详尽的合同
1OEM合作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签订承揽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标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据可依。
2、 委托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证书等主题资格证明;提供复印件的,通过代理人签订OEM合同的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书。
3 OEM涉及使用注册商标的,委托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工商局或相应的机构出具有关的证明。 
(二) 规范OEM中的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
OEM中的商标标注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OEM产品及内外包装上的标注应当一致,不得互相矛盾。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符合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严格使用中文标注,对出口的OEM产品可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关文字进行标注。否则,违反法律有关的商标标注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OEM委托方或OEM受委托方,要解决好OEM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最重要的就是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包括在委托协议中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加以明确约定,对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等。如果等到纠纷已经出现再考虑应对之策,对企业来讲,损失很可能就已经无法避免了。
()特许经营(加盟)的法律风险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原则上几乎适用于所有行业。在美国,特许经营在75个不同的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排名前10位的行业分别是:快餐、零售、服务、汽车、饭店、维护、建筑装修、食品零售、商业服务、出租。
特许加盟的法律风险:
1、特许方不具备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特许方必须是法人单位,而不应是一个自然人。
2、特许方的商标未经过注册:没有注册的商标授予商标商标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利益很难受法律保护。
3、特许方自己不实际经营:如果他只是卖给你一个概念,连自己也不经营,也没有实际经营的产品,千万不要轻易下单。
4、项目本身不赢利:先仔细审查特许方的提供数据目的是否合理,尽可能了解特许方真实的经营状况,不要轻信100%赢利的承诺,不要轻信有很多人抢着加盟一类的说法。
5、以先购买产品为条件的加盟:千万不要轻信,因为这样的方式很可能导致退货无门。
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1、 搞清楚特许的产品种类等基本内容:加盟者必须清楚加盟店售卖的货品种类及系列,对货品的描述应尽可能详细准确,要知道自己加盟了什么产品,是首要前提。
2、关于加盟期限:加盟店应要求条文订明有权选择续约,如可考虑是否在合约中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合约,以便在经营不理想的情况下提早退出,减少进一步亏损。
3、营业地址:为了防止竞争冲突,总店则应承诺在一定的范围例如加盟店所在的商业区域,不应允许另一家加盟店的开设,加盟店应要求总店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开设另一家新店,则该加盟店应有优先权。
4、有关费用问题:加盟费是必备的条款,一般约定在加盟时一次支付,加盟费一般由特许方根据自身的品牌与加盟商定。关于商标等使用费,也是一项主要费用,加盟店使用总店的商标、商号、知识产权及接受管理训练及服务等。一般情况下,按销售额的一定的一百分比计算。虽然根据《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加盟店按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的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是,该规定没有明文禁止总店征收其它费用。因而,总店一般也会收取一定的其他费用,如广告费用、保证金等。
5、有关总部的支持:总部的支持对于加盟商的运作至关重要,总部一般应在加盟店的员工培训、广告宣传活动的组织、原材料的配送等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对于此部分,加盟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加盟条款,防止只卖概念没有实际产品经营的加盟模式
(四)购售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中对于销售商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应当理解为:销售商只要销售了侵权商品,就构成侵权;即使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能证明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也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其他侵权民事责任;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则法律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权利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民事责任。
四、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美国经济学家拉里莱特曾说过:“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重要,而拥有市场的唯一途径是拥有占统治地位的品牌。”那么如何在市场“拥有占统治地位的品牌”?
收购商标其实等于收购市场,作为全球著名的品牌管理企业,雷恰蒙特公司在这方面极具发言权。雷恰蒙特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卡地亚”、“万宝龙”、“登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一流商标。但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原创的,而是通过收购获得的。该公司总经理萨南曾说:“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
另外,通过并购获得最新的专利技术,以抢占市场先机。为公司带来滚滚财源。或者通过并购获取专利技术,以解侵权之困。
并购的知识产权风险:
并购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简单,交易成本较低。因为在股权并购中,目标公司拥有的所有资产将自动转移给买方。但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真的拥有或者有权利使用那些运营某种商务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资产?目标公司股权控制的改变是否终止了某些重要的知识产权许可?
资产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复杂。不但要审查目标公司对每一个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是否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还必须弄清楚其是否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转让和许可是否要受限于某些条件,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还需要针对目标公司每一个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或许可协议,必须考虑不同国家对协议的条款和生效有不同的要求,如要求相应的知识产权当局批准或备案等。具体风险可包括:
1 知识产权有效性风险──专利是否按时缴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是否被判无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专有权。商标是否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批准。
2 知识产权权利真实性风险——专利权属于职工还是企业或是其他人;商标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或共有等。
3 知识产权权利范围风险——是否拥有发明专利,有时还要研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是否覆盖了客户所要从事的商业,目标公司是否拥有客户所期望开拓的海外市场的商标专用权。
4 侵犯他人权利风险
防范与控制措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尽职调查要确定: 知识产权资产是否存在,所有权属于谁,拥有人的控制权有多大,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潜在责任。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通常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其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长短、受保护地域的范围以及是否受到其它协议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取决于其是否能很好地适合业务目标和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结果将会直接影响交易的价格,有时可能会导致交易结构的重新评估或改变,有时甚至决定并购的成败。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一般包含以下七个步骤:
1.掌握并购目的。
2.确认并购的交易结构。
3.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4.分析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
5.审查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是否符合客户并购的目的和是否能够有效地为客户所实施。
6.考察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7. 起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
五、劳动用工的知识产权风险
1.职务创作/创造与非职务创作/创造之争
2.“跳槽”导致的知识产权风险
20041216日经济日报统计,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32%是商业秘密案
《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规定: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及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报 告 人:

联系方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