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慎重对待撤诉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十天后,二人拿到房产证后找到了律师,打算委托代理律师重新起诉离婚诉讼。得知二人十天前刚办理了离婚诉讼的撤诉手续后,律师向二人讲解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在女方作为原告撤诉仅十天后是无法再次以原告身份起诉离婚的。但好在二人是无争议的快速离婚案件,都希望尽快离婚,财产问题也已协商好。为了尽快达成二人的愿望,本离婚律师选择了变通的办法:基于女方的住址恰好也在该法院的辖区内,故让双方的原、被告身份交换,以男方为原告起诉离婚。
带领二人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当天,之前负责该案的那位法官在看到本婚姻律师重新书写的起诉书后微微一笑,随即说道:“如果这个案子还是女方做原告,那就要等半年后再说了。”其话语含义已十分明白。接下来顺利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半小时不到双方便拿到了离婚调解书,二人的婚姻关系解除,房产也如愿进行了分割,案件顺利完成。
在离婚案件中时常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有些没经验的当事人无法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而法官只是为了尽快完成自己的审判任务并且要保持中立,因此更不可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离婚当事人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对待诸如是否撤诉、如何选择撤诉方式及其它有关问题时就一定要慎重,不要给自己平白无故地制造诉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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