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并不是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郭永军律师
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极易被造成炸药,危害公共安全,但同时硝酸铵又是一中农用化肥,主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得到普遍的使用,许多在耕地中使用硝酸铵的农民并不知晓、也并不认为硝酸铵是爆炸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上可以看出,对于爆炸物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其判刑是非常重的。因此,探讨硝酸铵是否属于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在整个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
本律师在受理案件中,曾经接受此类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在一审重审及二审中为其进行刑事辩护(具体详见成功案例集:《原审判十年重审判三年刑事辩护案例》、《刘鼎峰涉嫌买卖爆炸物品上诉案辩护成功案例》)。对硝酸铵是否属于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有以下看法:
一、对于爆炸物的界定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包括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那么,什么是炸药呢?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定义为,炸药是指能在极短时间内剧烈燃烧(即爆炸)的具有稳定的化学和物理性质的物质。从化学性质上讲,炸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可产生爆炸的物质,而是该物质要具有相应的比例和数量。从物理性质上讲,炸药必须具备产生爆炸的性能。因此,本律师认为,说一般农民使用的农用化肥硝酸铵是民用爆炸物,是炸药,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二、硝酸铵并不是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硝酸铵并不是刑法调整的爆炸物。硝酸铵是一种农用化肥,又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其并没有出现在刑法的条文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对爆炸物的种类做了明确的罗列,即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爆炸装置,未包括硝酸铵,且《解释》也未作出补充性的一般规定,因此,硝酸铵不应属于刑法中的爆炸物。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行为。那么,什么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律并不等于法规。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颁布的行政法规、措施、命令、条例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颁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细则、办法,和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各种办法,细则、规章、规定等并不是法律,不能认定为是认定本罪的法律依据。
综上,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上,并没有规定爆炸物包括硝酸铵。依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硝酸铵并非刑法所调整的对象。
三、不能简单的扩大刑法的打击面
在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2006年11月9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一类1—27种为工业炸药,第二类28—37种工业雷管,第三类38—42种为工业索类工品,第四类43—47种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第五类48—59种原材料(第58种为硝酸铵)。也就是说,公安部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明确了硝酸铵不是民用爆炸物,而是爆炸物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处理后才可以制造成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硝酸铵作为爆炸物原材料并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当中。另外,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第五原材料类,第58号硝酸铵,且在其后的备注中,备注明确,限于购买、销售审批管理。
四、应考虑涉案硝酸铵的具体情况,看是否具有爆炸的属性。
例如在刘XX案例中所涉及的硝酸铵,并非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硝酸铵,也就是说本案的硝酸铵是农用化肥硝酸铵。而公诉机关指控的硝酸铵应该是工业用的硝酸铵。按照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本案硝酸铵的检验报告,经检验,硝酸铵含量标准要求应大于等于99.5%,而本案的硝酸铵含量为94.2%。退一步讲,在农用化肥硝酸铵的使用中,绝大部分的硝酸铵含量都不能达到99.5%的标准,也就是说硝酸铵的爆炸属性(是否容易爆炸)大大降低。据此,本律师认为,就算是退一步来讲,判断硝酸铵是否属于爆炸物,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具有爆炸性,例如在刘XX案件中,其硝酸铵的含量不达标,硝酸铵不仅不是爆炸物,连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都不是,也是制造不出什么炸药的。
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 硝酸铵是否是爆炸物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本律师认为无论是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是从硝酸铵在具体实践中的爆炸性,农用化肥硝酸铵都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爆炸物。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郭永军律师
2013-6-7
*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序号 |
名 称 |
英文名称 |
备 注 |
一、 |
工业炸药 |
|
|
1 |
硝化甘油炸药 |
Nitroglycerine,NG |
甘油三硝酸酯类混合炸药 |
2 |
铵梯类炸药 |
Ammonite |
含铵梯油炸药 |
3 |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
|
|
4 |
改性铵油炸药 |
|
|
5 |
膨化硝铵炸药 |
Expanded AN explosive |
|
6 |
其他铵油类炸药 |
|
含粉状铵油、铵松蜡、铵沥蜡炸药等 |
7 |
水胶炸药 |
Water gel explosive |
|
8 |
乳化炸药(胶状) |
Emulsion |
|
9 |
粉状乳化炸药 |
Powdery emulsive |
|
10 |
乳化粒状铵油炸药 |
|
重铵油炸药 |
11 |
粘性炸药 |
|
|
12 |
含退役火药炸药 |
|
含退役火药的乳化、浆状、粉状炸药 |
13 |
其他工业炸药 |
|
|
14 |
震源药柱 |
Seismic charge |
|
15 |
震源弹 |
|
|
16 |
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 |
|
含炮弹、火箭弹等、限生产、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17 |
矿岩破碎器材 |
|
|
18 |
中继起爆具 |
Primer |
|
19 |
爆炸加工器材 |
|
|
20 |
油气井用起爆器 |
|
|
21 |
聚能射孔弹 |
Perforating charge |
|
22 |
复合射孔器 |
Perforator |
|
23 |
聚能切割弹 |
|
|
24 |
高能气体压裂弹 |
|
|
25 |
点火药盒 |
|
|
26 |
其它油气井用爆破器材 |
|
|
27 |
其它炸药制品 |
|
|
二、 |
工业雷管 |
|
|
28 |
工业火雷管 |
Flash detonator |
|
29 |
工业电雷管 |
Electric detonator |
含普通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
30 |
导爆管雷管 |
Detonator with shock-conducting tube |
|
31 |
半导体桥电雷管 |
|
|
32 |
电子雷管 |
Electron-delay detonator |
|
33 |
磁电雷管 |
Magnetoelectric detonator |
|
34 |
油气井用电雷管 |
|
|
35 |
地震勘探电雷管 |
|
|
36 |
继爆管 |
|
|
37 |
其它工业雷管 |
|
|
三、 |
工业索类火工品 |
|
|
38 |
工业导火索 |
Industrial blasting fuse |
|
39 |
工业导爆索 |
Industrial Detonating fuse |
|
40 |
切割索 |
Linear shaped charge |
|
41 |
塑料导爆管 |
Shock-conducting tube |
|
42 |
引火线 |
|
|
四、 |
其它民用爆炸物品 |
|
|
43 |
安全气囊用点火具 |
|
|
44 |
其它特殊用途点火具 |
|
|
45 |
特殊用途烟火制品 |
|
|
46 |
其它点火器材 |
|
|
47 |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 |
|
|
五、 |
原材料 |
|
|
48 |
梯恩梯(TNT)/2,4,6-三硝基甲苯 |
Trinitrotoluene,TNT |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49 |
工业黑索今(RDX)/环三亚甲基三硝胺 |
Hexogen,RDX |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50 |
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 |
Picric acib |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51 |
民用推进剂 |
|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52 |
太安(PETN)/季戊四醇四硝酸酯 |
Pentaerythritol tetranitrate, PETN |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53 |
奥克托今(HMX) |
Octogen,HMX |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54 |
其它单质猛炸药 |
Explosive compound |
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55 |
黑火药 |
Black power |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
56 |
起爆药 |
Initiating explosive |
|
57 |
延期器材 |
|
|
58 |
硝酸铵 |
Ammonium nitrate,AN |
限于购买、销售审批管理 |
59 |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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