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骑摩托车抢路人金项链均被判十年以上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秦林明提议抢夺后,与被告人王国栋商量抢夺所得二人平分。按事前分工,被告人王国栋驾驶车搭载被告人秦林明在桂林市人民路一酒店旁,由被告人王国栋驾驶摩托车在旁接应,被告人秦林明下车后趁受害人李小明不备之机,步行至其身后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重71.673克,价值27594 .11元)。事后,销赃得款15500元,各人分得7500元,另500元二人共同挥霍掉。
2012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秦林明再次提议抢夺后,被告人王国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秦林明在桂林市信义路,尾随受害人杨卫国搭乘的摩托车至信义路一宾馆门前,由被告人王国栋驾驶摩托车在旁接应,被告人秦林明下车后趁受害人杨卫国下车付费不备之机,抢走其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重90克,价值34740元)。事后销赃得款16000元,各人分得80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国栋在2010年1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国栋、秦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王国栋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栋赔偿了被害人杨卫国的部分损失,取得其凉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栋、秦林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秦林明的作用相对被告人王国栋的作用要大,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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