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后发现漏罪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
被告人贾必强于2006年5月19日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必强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有期徒刑10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为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贾必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贾必强被交付执行后,检察院在对监狱收监罪犯贾必强进行法律手续检查过程中,发现贾必强于2006年6月27日调入监狱服刑,因确有悔改表现,2009年3月12日曾被某中级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检察院认为判决书中的刑期计算时应将减刑的刑期扣除,截止日期有误,遂向法院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
二、审查结果
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贾必强的前罪减刑裁定因隐瞒罪行应予以撤销。法院在审理贾必强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公诉机关未提供贾必强减刑的裁定书及相关证明,且被告人贾必强本人也未提出其曾被减刑的事实,法院根据当时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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