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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被保险人能获得“双份”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
  09年初,张某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70%的保险责任,一次伤害赔偿的医药费上限为5万元。至2011年,张某每年都缴纳保费。2010年12月间,张某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此支付医药费8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小轿车司机赔偿张某的损失10万余元。2011年9月,张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赔款5 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不该得到双份赔偿,法院判决不公,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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