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计件制职工未完成定额 可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计件制职工未完成定额 可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谭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谭某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少完成劳动定额10%,其工资扣减20%,直至扣完为止。某月,谭某因患病初愈,仅完成定额70%,单位据此发放其当月工资8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谭某认为,自己因患病导致体力不足,但坚持工作,单位即使减发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评析: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本案中,若按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完成70%的工作定额,谭某也只能拿到40%的工资,这样的计件单价明显不合理,也不公平。对谭某来说,他已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因此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