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间补缴失业保险 单位迟延缴费仍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审理期间补缴失业保险 单位迟延缴费仍应赔偿
李某在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半年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审理期间,该公司承认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但不久单位为其进行了补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5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6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本案中,单位虽然在仲裁委审理期间为李某补缴了失业保险费,但是已经超过了李某申领失业金的时间,因此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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