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盗车杀婴案反思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110网律师
3月4日1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召开发布会,长春市警方在了解此事后,交警、巡警、特警在内的共计3500余名警力全城搜寻失窃的汽车。
3月4日下午,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吉林省公安厅向辽宁、黑龙江、内蒙古警方发出协查通报后,立即向公安部报告,公安部明确支持,必要时将动员其他省份协助工作,力争第一时间找到"304"案件随车丢失婴儿。
3月4日18时许,吉林省成立"304"案件专案指挥部,组织长春城区及县市近万名警力,连夜上岗,以找孩子为第一目标,全面开展大范围清查搜查。
事发后,长春很多出租车和私家车了解这件事后便立即开始参与寻找,到目前已有数百辆出租车放弃了运营,很多私家车主也放弃了工作,自发地在全城开始搜寻被盗车辆和婴儿。
为了震慑犯罪嫌疑人,几乎所有加入到搜寻行动中的车辆,都开启了双闪应急灯。长春市一些媒体和网友呼吁,希望其他银灰色RAV4车尽量不要出行,以免给寻找男婴的爱心队伍和警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些私家车主带上了处于哺乳期的妻子,随时准备给这名男婴喂奶。
3月5日晚,从警方得到消息,盗走丰田越野车和男婴的男子已经自首,但很遗憾,2个月大的男婴已经死亡。
3月4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盗走汽车,后发现汽车的后车座有一个婴儿,由于婴儿哭闹,为了防止被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残忍地掐死婴儿,买入雪中。
盗窃汽车案后,被发布到网上,广大网友和市民无不为婴儿的安全担忧,希望婴儿能平安地回到他父母的怀抱,但是等来的去世噩耗。我也一样感到震惊、感到愤怒。
犯罪嫌疑人就是想盗窃一辆汽车,但是为何要杀死一个婴儿?这个婴儿不会给公安机关作证,虽然孩子哭闹,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将孩子放在路边,这样孩子也有可能得救。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是一个惯犯,心理素质极差,当时他有可能心慌意乱,生怕被人发现,听到孩子哭闹声,更如惊弓之鸟,就将孩子杀死。犯罪嫌疑人盗车杀婴,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孩子被杀,生命不能挽回。
通过这个案例,我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想从法律角度谈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针对未成年的犯罪问题。
本案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因为汽车和婴儿被盗后,立即被公布到网络上,一个两个月大的可爱婴儿的安危,无不牵动亿万国人的心。但是一些这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并没有公布到网上,也没有被媒体报道,这些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同样应当引起关注。
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大致有这样几种典型犯罪,比如拐卖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自己孩子的保护,预防犯罪的发生。
对于婴幼儿,监护人及孩子长辈应当加强保护。本案假如孩子父母不将孩子单独房子没有上锁、没有熄火的汽车上,悲剧就不会发生。假如孩子父母将孩子放在没有上锁没有熄火的汽车上,但是有打人看护,也有可能不会发生盗抢事件,因为当时是白天,汽车是放在大街上旁边。本案悲剧的发生,与孩子的监护人的监护不利有很大关系。孩子的家长可能没有意识到,将婴儿单独房子汽车上,是十分危险的。汽车的说明书一般都规定,不能将婴儿儿童单独放在汽车上,因为将婴儿、儿童单独放在汽车上,及有可能发生危险。比如,孩子连同汽车一起被盗抢,孩子发生窒息或中暑,大一点的孩子可以触摸汽车开关,发生危险。美国法律规定,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单独放在汽车上,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不能将孩子置于监护人的视线之外,人多的地方,监护人应当抱着孩子,或牵着孩子的手,防止由于拥挤造成孩子走失,不能将孩子交给陌生人看管。我看了一些拐卖儿童的案例,被拐卖的儿童,他的监护人大都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对于大一点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坚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防止被拐卖的教育,防止被性侵犯的教育。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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