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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破产管理人

发布日期:2013-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破产管理人。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1)性质 破产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机构。它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表也不是债务人代表,采取中立性原则。
(2)指定时间 F13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指定和变更 F22 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4)费用 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5)辞职 F29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6)担任资格

F24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管理人:A、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B、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C、个人。

担任管理人的情况: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7-3-28)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解析】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直接作出罢免的决定。故选项D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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