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法律问答:网上被人“恶搞”能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3-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的叔叔是精神病人,但是病情不严重,一般情况下根本看不出来。但是我叔叔有个癖好,喜欢穿女性服装、扎辫子,并经常打扮成女人的样子到街上溜达。前一段,听邻居说有个网站上面有我叔叔的照片。我们上网一看,该网站上有我叔叔穿女装、打扮成女人的照片,上面还给他加了个大辫子,而且照片上配有“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题目和“超搞笑”、“乐翻天”等含有明显嘲笑和挖苦的旁注,下面还有很多带有嘲讽语气的评论。这个网站是个具有营利性质的网站,每天访问量很大,他们使用我叔叔的照片从未和我们商量过,我们对此也不知情。那以后,我叔叔出门很多人都叫他“小芳”,还借机嘲笑他,这给我叔叔和家里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我想问下,我们能要求赔偿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网站刊载你叔叔的照片没有经过你们的同意,而且网站具有营利性质,使用你叔叔的照片有营利的目的,网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同时,网站对刊登的照片配有的题目和旁注具有明显的恶搞、嘲讽之意,属于对你叔叔的丑化和侮辱,而且还引来了别人的议论和嘲笑,客观上对你叔叔的名誉权构成了侵犯。根据上述规定,网站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性;(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 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你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弥补对你叔叔造成的伤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