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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诉讼中债权人可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3-07-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债务纠纷诉讼中债权人可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债务纠纷诉讼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是受理案件之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权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以下我们介绍的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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