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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二、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立案标准: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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