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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该不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酒驾;刑事责任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点评话题】

  对酒驾是否一律入刑的问题,历来就受人关注。有人认为,生命的尊严社会的最高尊严。对酒后驾车这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就应该从严追究刑责,避免有钱有权人酒驾后走“后门”逃脱处罚。也有人认为,中国的刑罚本身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不应认定为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明确规定。酒驾该不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家之言】

  笔者认为,酒驾必须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该追究刑责才能追究刑责;醉驾必须入刑,行政处罚必须到位,刑事处罚必须从严。

  【观点阐述】

  对酒驾是否一律入刑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已给出答案:醉驾入刑。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酒驾和醉驾依法一律都要追究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配套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国务院道交法实施条例等还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还有并处最高一次性记12分的规定。

  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依法要受到刑事处罚。虽然曾有最高院领导指出,各地法院对危险驾驶罪具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但是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将醉驾入刑,如果醉驾不进行拘役并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于法有悖。

  笔者认为,依据新道交法的规定,无论酒驾还是醉驾,依法一律都要接受行政处罚;依据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只要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都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接受刑事处罚。如果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从严定罪。只有这样才能预防酒驾和杜绝醉驾,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




【作者简介】
滕修福,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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