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婚前积蓄资助丈夫留学,离婚时需返还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法庭上,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在结婚之初曾将自己婚前的二十万元积蓄借给南先生用于留学,要求南先生偿还,并拿出当初银行的转帐记录作为证据。南先生则表示反对,认为该笔费用是婚后李女士给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并没有采纳南先生的观点,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南先生需返还李女士二十万元。
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李女士汇入南先生帐户中的二十万元是李女士婚前的个人积蓄,当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无疑,且不因登记结婚的事实发生改变。同时,该笔款项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南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李女士赠与给南先生的。因此,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南先生理应偿还该笔借款。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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