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够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需要经过该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愿收购该股份后,由公司作出决定,将股份过户给该股东的配偶。此时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再由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次,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而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保护上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由上述股东出资购买下准备转让部分的股票。夫妻双方此时只能就出让股票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同时,有关方也丧失了公司股东的地位。
再有,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视为上述股东同意转让,此时不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而由法院判决强行过户,该股东的配偶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最后,本婚姻律师提醒有关当事人: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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