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婚约后彩礼应酌情返还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吴某陆续为蔡某购买了衣服、皮鞋、首饰等物品。同年2月2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订了婚,吴某父母给了蔡某的见面礼6000元,。订婚后,吴某与蔡某一起外出打工,期间吴某为蔡某购买白金戒指一枚。今年5月,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纠纷。为此,蔡某便离开吴某到别处打工并失去联系,双方矛盾加剧。2006年8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返还彩礼钱及购买的物品。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蔡某返还吴某的彩礼600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蔡某订婚并给付了上述彩礼及物品,由于双方外出在打工期间,遇事不能很好的沟通,导致双方产生隔阂,相互指责,感情淡漠而终止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蔡某返还6000元彩礼及其他物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酌情返还,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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