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坐台女拿走客人提包的行为是侵占或是盗窃
案情:
嫌疑人李某某,女,19岁,系某娱乐场坐台女。
2004年12月一日晚,李某某在某娱乐场陪客人王某和其他客人玩。当晚11点许,王某将装有现金12800佘元等物的提包放在包厢桌上到包厢外打电话,此时其他客人结帐后离开。李某某送客后即返回包厢,见仍无人便将提包拿走,进而盗得包内现金等物逃离。王某打完电话后回到包厢未见提包,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日,李某某用所盗钱购照相机一部。后经查获李某某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无异议,争论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应当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犯罪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
我们都知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罪相同的是: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且都是自然人这是其一;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是其二。两罪的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的所有权;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要注意的是“公民财产”与“公私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中的托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可以是他人的任何财物;三是犯罪的行为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已被行为人持有或控制的他人财物,通过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行为则是行为人对所有人持有和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其脱离所有人而实现非法占有;四是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别。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盗窃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于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肖中伟
- 法律问题(这种拿回扣的行为是不是诈骗或是侵占集体财产) 3个回答20
- 在娱乐场所意外受伤,送医院抢救,现在恢复期,理赔是民事诉讼还是刑 1个回答20
- 娱乐场所发生命案责任谁负 3个回答25
- 娱乐场所悬挂禁毒警示标志 1个回答20
- 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12个回答20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寿光市工伤案件代理成功获得赔偿20多万元
- 剖腹产遭受医疗损害,22年后起诉医院索赔30万,能否被支持?
- 发生工伤女职工的 年龄对工伤赔偿金的影响
- 潍坊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功维权案例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医院:专科医院只治疗专科疾病,无责!法院:对患者死亡承担50%责任丨医法汇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山东潍坊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典型案例
- 寿光市经济纠纷成功追回货款案例
- 患者“失明”谁之过,首诊医院赔偿32万冤不冤?丨医法汇
- 潍坊市高新区医疗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