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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本修宪运动的宪法学思考

发布日期:2005-01-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虽然日本尚未有过正式的修宪,但是作为一股“涌动的暗流”,日本修宪运动却几乎具有与和平宪法相同的历史。尤其是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日本的修宪运动又进入了新一轮的高潮。2000年参、众两院宪法调查委员会的设置、2003年自民当宪法修正纲要的发表以及小泉首相所发表的“五年修宪计划”无不表明自民党正顺利的朝着修宪的目标迈进。而就在新的一年到来之际,日本的第一大在野党-民主党也正式提出了自己的修宪计划:它声称将在和平宪法颁布60周年,即2006年提出自己的修宪方案。[1]日本的执政党和最大的在野党分别提出自己的修宪计划的情况表明,和平宪法的修改可以说已成必然的趋势,几无可以挽回的余地。以此为背景,本文拟对日本修宪运动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一番系统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日本的修宪运动从宪法学角度进行反思与评价。

  一、日本修宪运动历史简介

  如上文所述,日本的修宪运动可以一直追溯至50年代鸠山内阁时期。当然,真正将修宪作为政府的行为试图予以实施的还是始于岸信介任内。总的说来,日本的修宪运动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而其中90年代之后的修宪运动又表现出了与以前颇不相同的特征。

  (一)和平宪法制定-岸内阁时期

  在日本和平宪法公布前约两周,远东委员会曾做出了“关于重新审查宪法的政策决定”。该决定中曾经提到,“该宪法施行后1年至2年间,日本国会和远东委员会双方应进行关于重新审查该宪法的调查工作。”[2]根据远东委员会的这一决定,麦克阿瑟曾在给芦田的信中指示在一年内实施国民投票。1947年4月20日,日本政府明确回明没有修改的意向。虽然日本政府对这次修宪的指示反应冷淡,学界却做出了积极的反映。其中,公法研究会的《宪法改正意见》和东大宪法研究会的《宪法改正的诸问题》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支持宪法的基本原理,提倡对其中某些地方做更加明确、强化的改正。[3]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对于修改宪法的讨论与此后的讨论是完全不同的。

  朝鲜战争爆发之后,日本自卫队的建立引起了自卫队是否违宪这一问题的争论,从而引发了护宪与修宪之争。1954年自由党、民主党等组成宪法调查会,主张应对“天皇”、“放弃战争”等方面进行修改。[4]而修宪的思想在鸠山内阁时期得到了集中的体现。鸠山一郎不仅在竞选演讲中明确提出要修改宪法,而且在第二十二届特别国会上提出了宪法调查会法案。[5]而1955年自由党、民主党合并时,谋求“自主地修改宪法”也写进了自民党的政策纲领。[6]当然,由于社会党、共产党等反对修宪的政党在国会中所占的议席超过了1/3,因此鸠山修宪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但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正是在鸠山任内修宪与护宪之争从民间上升到政党之间、内阁与国会之间的高度。[7]

  (二)岸内阁时期-80年代末

  岸内阁时期,修宪运动进入第一个高潮。1957年8月,岸信介在内阁设立了“宪法调查委员会”,调查研究宪法“制定过程和十年的实施经过”。[8]由于受到社会党等党派和日本国民的抵制, 1964年7月该调查会向内阁提交的最终报告书并没有象当时政府所希望的那样提出宪法修改的草案,而只是把各种各样的意见及其论据一起列举并刊登出来。[9]虽然岸这次修宪的意图未能实现,但是“宪法调查委员会”却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在内阁中保留了下来。

  至岸信介时期为止,修宪论者所持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宪法强加论”,即认为一国的宪法的制定应由本国人民自由意志决定,在美军授意下制定的日本国宪法是“强加宪法”,因此应重新制定一部自主宪法。[10]与此相适应的,还有日本国宪法无效论,即认为日本国宪法是根据盟总的意志强迫制定的,所以是无效的。[11]在这里,岸信介的观点对于“宪法强加论”颇具代表性,岸认为:“不只是因为要不要重整军备才去修改宪法的,制定日本国宪法的原委,正如现在已经清楚知道的那样,是世界上没有先例的、同独立国家不相称的。”[12]无论是“宪法强加论”还是“宪法无效论”,都是要求全面否定日本和平宪法,回归明治宪法。在以宫泽俊义为首的学者进行的理论上的驳斥下,特别是1964年宪法调查委员会报告发表之后,宪法强加论基本上得到澄清。[13]此后,修宪论者转而以“社会变迁论”为修宪的理论基础。岸信介本人也曾流露出过“社会变迁论”的观点,他曾说“日本废除宪法第九条条款的时代已经到来了。自日本从美国那里接受了现行宪法以来,世界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14]当然,“社会变迁论”的提出主要是在7、80年代。70年代,东京“自主宪法制定国民会议”提出,现行宪法产生于美国的压力,同时又经历了战后的历史时期,“难于适应日本当今现状”,“不能容忍这一宪法在继续下去了”。[15]这种观点可以看作是“社会变迁论”的代表性观点。

  总的说来,7、80年代是日本修宪运动相对平稳的一个时期,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在经历了岸的失败之后,选择了“无形修改”的道路。其中,引人注目的实践包括:1982年8月自民党宪法调查会公开发表《中间报告》,但这份报告仅停留在问题的整理上;1982年10月发表的《第一次宪法改正草案》和同年12月发表的《第一次宪法改正草案追加案》,这两个草案提出了具体地修改宪法的方案。[16]另一方面,中曾根内阁提出的“战后政治总决算”的核心之一就是修改宪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修改宪法草案的内容与5、60年代的各种修宪草案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在关于天皇制、第9条等方面的主张显示出趋于消极和温和的特点,由“全面改宪论”和“回归明治宪法”向“部分修改论”转变。此外,改宪派在这一时期的主要活动之一就是着重让人们讨论宪法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在国民中打下了修改宪法的思想意识基础。[17]

  (三)90年代修宪运动新高潮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进入90年代之后,修宪运动又进入了新一轮高潮。首先,笔者在这里想指出的是护宪力量的变化。90年代以前,护宪力量除了日本国民外,主要就是革新政党,即:社会党、公明党、共产党等。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各政党的分化组合,社会党、公明党内的部分人士也一反以前反对对修改宪法进行讨论的态度,认为讨论宪法、对修改宪法进行议论是有必要的。[18]其中,社会党的村山富市为了组阁成功,而抛弃了社会党多年来坚持的反对宪法修改的立场,[19]使得护宪的力量大为削弱。此外,修宪与护宪两派争论的焦点虽然仍是第9条,但不再是围绕着自卫队的存在是否违宪进行争论,而是转为对自卫队能否被派往国外、在国际上发挥其作为军事力量的作用这一问题进行争论。[20]

  1992年3月,宫泽内阁在《外交姿态报告》中正是将修改现行宪法中限制日本国际权利的部分列为90年代日本三大政治目标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1992年初,读卖新闻社组织了“宪法问题调查会”,并于12月提出第一次建议,提倡为使自卫队存在的意义明显化,纠正诸多有关宪法的混乱解释,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制定《安全保障基本法》。主张坚持宪法前言和第9条第1款的和平主义宗旨,但认为就第9条第2款应该进行修改。[21]根据这一建议,1993年读卖新闻社又成立了“宪法问题研究会”,历时近两年完成了“宪法改正试案”。此外,桥本龙太郎、北冈伸一等也都提出了自己的修宪主张。其中,桥本在他的《夺回政权》一书中明确提出:“如果宪法连包括自卫队人员作贡献都不允许,那我看还是修改宪法好。”[22]而北冈则于1999年3月在《读卖》杂志上撰文阐述他对于第9条的看法。北冈认为,第9条的前半段和后半段相互矛盾。在日本,许多人拥护第9条,实际上是拥护第9条的前半段。北冈认为解决矛盾的办法是要么删除第9条,要么修改第9条第2款。[23]由于新国家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修宪派的积极活动,日本国民对于修宪的态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1994年的舆论调查显示,尽管日本国民中由80%的人对宪法在战后至今所起的作用,给予了正面评价,但也已有79%的人认为“修改宪法好”。[24]

  下面笔者将简要介绍一下这一时期所提出的有代表性的修宪方案。

  首先介绍的是《读卖新闻》于1994年提出的修宪方案。[25]该案将11章103条组成的《日本国宪法》改为12章112条,并对应《日本国宪法》各条提出了详细的修正案。其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包括:1,将第2章(即第9条)改为第3章“安全保障”。第9条第1款被保留,第2款被删除,新增:“日本国民企望在全世界彻底清除非人道、无差别的大量杀伤性武器,自己也不制造、不拥有和不使用这些武器。”“日本国为维护自身的和平、独立与安全,可以拥有用于自卫的组织”;2,新设第4章“国际协力”,其内容是:“日本国民企望在地球上彻底消除因军事纷争、自然灾害、环境破坏、特定地域的经济缺乏及地域无秩序而产生的人类灾祸,”“基于前条的理念,日本国与确立的国际机构积极合作,必要时,派遣公务员,可为维和及人道主义援助活动提供部分用于自卫的组织”;3,简化修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要经各议院在职议员2/3以上出席,出席议员的2/3以上赞同,即为通过。

  除了《读卖新闻》社的宪法修改方案之外,小泽一郎的方案也是颇具代表性的。小泽主张,首先,日本要拥有自卫权,如果不承认国家的正当防卫权,就不应该有宪法。因此第9条应在现行条文之后增加:“前二款的规定,不妨碍日本国对于第三国的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和为此而保持战争力量”;其次,应建立联合国军队,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因此,应在第9条之后新增“维护国际和平”一条,即:“日本国民为维持、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率先参加国际社会的和平活动,通过包括提供兵力等所有手段为世界和平做出积极贡献。”[26]小泽的宪法修正方案可以说是他一贯的依托联合国行使自卫权的主张的集中反映。

  此外,1996年5月3日由自民党核心进党改宪派议员组成的“自主宪法制定国民会议”举行了“制定与新时代相称的宪法国民大会”,木村睦男会长在会上发表了他个人的修宪方案-《平成新宪法》。改方案主张规定天皇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日本不仅可以拥有自卫队,而且还可向海外派遣自卫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等。[27]

  前文已经指出过,90年代之后的修宪运动表现出了与以前完全不同的特征。这种新发展不仅表现在由“全面修改”和“回归明治宪法”向“部分修改”的转变和争论焦点的转移上,而且表现在以下两点:1,这些修改方案大都肯定了第9条所规定的和平主义,因此针对的都是第2款有关“自卫权”的问题,这说明第9条所蕴含的和平主义的精神已经深入日本国民的心中;2,改正方案不仅涉及到传统的修宪运动所聚焦的第9条的问题,而且还大量涉及到了人权保障、机构改革特别是议会改革、设立宪法法院等方面。当然,尽管有上述变化,第9条改正问题仍然是修宪运动的核心内容。

  二、修宪运动现状及前景展望

  随着海外派兵的发展和“集体自卫权”问题的提出,日本现实的发展越来越超出于第9条所能包容的范围之外,无形修宪的道路已经走到了尽头,修宪再一次提上了日本政府的议程。2000年,日本在国会参、众两院分别设置了“宪法调查会”。虽然以前也曾设置过宪法调查会,但都是在自民党内部或是在内阁中设置的,在国会中设置类似的机构,在日本和平宪法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国会中“宪法调查会”的设置标志着日本修宪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根据《众议院宪法调查会规则》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宪法调查会的任务是对现行宪法“进行广泛、全面的调查”,并向众议院议长提交相关报告。宪法调查会自成立以来围绕“日本国宪法制定的细节”、“战后主要的违宪判例”和“对日本21世纪的展望”的课题对日本国宪法进行了广泛而全面的调查,并于2002年就“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政治基本机构的角色”、“基本人权保障”和“地方自治”等四个议题成立了进行专门调查的小委员会。[28]宪法调查会议召开听证会、向海外派遣调查团等形式对宪法进行调查。2002年11月,众议院“宪法调查会”向众议院议长提交了中间报告。[29]中间报告对宪法调查会委员及参考人等的发言中所阐述的观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但并未就所涉及的问题得出结论性的意见。中间报告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宪法讨论及宪法调查会的运作、日本国宪法制定的经过以及日本国宪法各条章相关问题等。而其中,对日本国宪法各条章相关问题的调查又涵盖了前言、天皇制、安全保障和国际协作、基本人权、政治部门、裁判制度、财政、地方自治、宪法修改、最高法规、紧急事态等内容。

  中间报告显示宪法调查会对日本国宪法制定的经过,尤其是第9条制定的经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价。首先,报告对日本国宪法,尤其是第9条对于战后日本复兴的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而对于“宪法强加论”,尽管报告列举了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但是可以看出“宪法强加论”在日本已经得到了澄清,值得注意的是,有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是现在研究宪法是否强加的没有任何意义,关键在于研究现行宪法的运作情况及与社会现实的协调情况。但是对于芦田修正以及远东委员会对日本国宪法所作的相应的修正则认为是将自卫战争从“放弃”的范围中排除了出去。除此之外,中间报告还对第9条的解释、无核三原则、自卫权及自卫队、日美安保体制和国际合作的问题以及修宪的程序和修改的界限进行了广泛的调查。

  中间报告虽然没有就修宪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但是可以说是对与日本国宪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梳理,使人们对于日本国民对日本国宪法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有了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了解。从中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和平主义在日本国民中影响深远,因此即使是修宪也不会触动和平主义条款,即第9条第1款;无论自卫队的存在从宪法学角度分析是否违宪,它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都已经得到了默认,因此认为再讨论自卫队是否违宪已无多大意义,讨论的重心已转移至海外派兵,即集体自卫权的问题上来。从这份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看来,进入90年代之后改宪派所奉行的“讨论宪法”的策略可以说是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多数国民对于修宪不再持否定心理,而开始讨论需不需要修改宪法以及如何修改的问题。

  而小泉纯一郎在2001年4月当选日本首相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同样也标志着日本修宪运动进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小泉上任伊始就明确主张“将来应该修改宪法第9条”,[30]并于任内促成了《特措法》、有事三法案及《伊拉克特措法》等法案的通过以及《特措法》时效延长两年的修正案的通过。2003年9月13日小泉声称自民党计划于2005年建党50周年时提出党的宪法改正案,然后由国民在这一改正案的基础上进行讨论,[31]此后,小泉的这一构想写进了自民党政权公约,政权公约中并提出要同时制定作为修宪手续的《国会法修正案》和《宪法修改国民投票法》。[32]2004年1月14日,小泉又提出预定在2009年向国会提出宪法修正案,从而首次就修宪日程明确表明态度。[33]此外,在小泉当选首相后不久,自民党干事长山琦就以个人名义发表了宪法改正试案,而自民党所设的宪法调查会也于2003年6月28日发表了宪法修正纲要。自民党宪法调查会这次所发表的《宪法修正纲要》主要是关于“安全保障”的内容,由世界和平的理念、自卫权、国防军、军事法庭、国民的责任与义务、国家紧急事态的宣告等9项条文组成,并明确提出“为了保卫国家的对立和安全,日本拥有自卫权及集体自卫权”,“为了行使上述两种权力,日本应保有国防军”。[34]2003年12月30日,作为五年修宪计划的阶段性成果,自民党提出了2005年宪法修正案的宪法序言部分的三个原则:国际贡献主义、继承日本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尊重基本人权,以代替和平宪法的三个原则-国民主权、和平主义和尊重基本人权。[35]以上种种情况表明,以自民党为首的日本执政党在修宪的问题上不仅态度坚决,而且形成了长远的构想,因此,只要自民党继续执政,修宪就将只是时间的问题。

  而更加加强了这一趋势的,是日本其他政党及日本国民态度的变化。在2003年举行的众议院大选中,六个政党中就有四个在所提出的政权公约中表示赞成修宪,其中后来在大选中成为日本第一大在野党的民主党在政权公约中写道:宪法并不是“不灭的大典”,如果国民中产生了对宪法的讨论,那么就可以在国民合意的基础上进行修宪,并提出了“从讨论宪法到修改宪法”的口号。[36]而唯一反对修宪的两个政党-共产党和社民党却在大选中遭到了惨败,在众议院中所占议席席位大幅度下降。这一方面表明日本的政党进入了新一轮的分化重组,一方面也说明了选民对持不同政见的各政党的取舍和国会中护宪力量的削弱。

  有学者认为日本修宪存在着三大阻碍:日本国民、在野党和国际社会。日本国民虽然趋于保守,但并不一定赞成日本重新走上军事大国道路;日本在野党则构成了护宪的重要力量;而周边国家的舆论和和平与发展的世界趋势也会对日本修宪产生阻碍作用。[37]也有日本学者提出过类似的观点,认为和平宪法、国民的和平意识和亚洲各国国民的警戒心理是日本走上军事大国道路的三大阻碍。[38]诚然,日本国民对于和平的热爱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成为了护宪的中坚力量,社民党在“55体制”下也成功的担当了“1/3壁垒”[39]的作用,使得自民党纵然有修宪的意图也无法向国会提出修宪的议案。然而,如上文中所讲到的,由于修宪论者成功的采取了“讨论宪法”的策略,日本国民逐渐放松了对于修改宪法的戒备心理,以至于赞成修宪的国民的比例已高达79%.[40]若以这次众议院选举中选民对各政党的取舍来判断选民对修宪的态度,则赞成修宪的比例已超过90%.[41]而在这次众议院大选中唯一的两个护宪的政党遭到了惨败,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在修宪问题上又与自民党形成了趋同化,所谓的“1/3壁垒”已经无法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和平宪法遭到修改的趋势已几难挽回,现在尚难肯定的只是修宪将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案。但是,无论最终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方案,第9条无疑都将构成修宪的核心内容。

  三、对日本修宪运动的评价与反思

  从政治和民族感情的角度出发,对于日本的修宪运动我们当然持否定意见。但是作为宪法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不能就此止步。因此,我们很自然的会问自己: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于日本的修宪运动应持一种什么样的意见和态度?

  首先需要思考的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日本国民是否无权对宪法进行修改?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虽然历史上曾经有过宪法能否被修改之争,日本明治宪法也曾宣布自己是“不灭的大典”,但是宪法是可以被修改的早已成为现代宪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现代宪法学认为,修宪权作为一种由制宪权派生出来的权力归属于人民,并由宪法将这一权力具体赋予某一国家机关,如议会,行使。而具体到《日本国宪法》,我们可以发现其第96条明文规定由国会两院以2/3以上的多数同意决定修正案交付国民表决,由国民1/2以上多数同意,并由天皇公布而生效。因此,虽然日本宪法规定了较一般国家更为严格的修宪程序,但是日本国民享有修宪权,国会享有提案权,天皇享有公权却是由宪法明文规定,不容置疑的。

  那么接下来需要明确的就是,《日本国宪法》有无修改的必要?日本改宪派修改宪法的要求是否一概是无理的要求?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存在亘古不变的宪法的;由于种种原因,任何宪法在施行一段时间之后都会产生修改的要求。事实上,古今中外曾有无数的宪法学者论述过宪法修改的必要性问题。总的说来,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的存在而使得宪法修改成为必要:

  1.宪法典自身的原因。由于宪法制定者认识的局限,是原先法典的条文不够完备、严谨,甚至存在漏洞或偏差,需要加以修改;[42]

  2.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宪法无法涵盖以后发生的所有现实问题,需要在一定情况下进行修改。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可以说是宪法修改的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原因;[43]

  3.人们用于记载自己对现实社会关系进行判读结果所使用的文字还无法做到精确的程度。一方面人们还不可能达到对自己认识到的事物都能运用精确的文字加以准确描述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便是较为准确的文字记载,其含义也可能随社会的发展即人们认识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由此造成的分歧有时必须通过宪法修改才能解决。[44]

  正因为宪法修改如此必要,荷兰的马尔赛文和唐才说:“制定和修改宪法是一个永久性工作,与宪法共存。”[45]宪法修改的必要性既是各国宪法的普遍规律,日本宪法也就没有理由成为例外。而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出发,我们更可以肯定的说日本宪法的确存在着修改的必要。根据考察和资料显示,日本现行宪法的草案是在麦克阿瑟三原则的指导下由盟军统帅部民政局拟定的,因此这一草案在宪法学家的参与以及日本民众的讨论和参与上都存在着欠缺和不足。[46]虽然盟总在拟定草案时也曾参考过当时日本各界提出的修改宪法的方案,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参考对草案的影响是比较有限的。[47]因此,《日本国宪法》本身存在着许多不够完善之处。事实上,由于当时盟军统帅部为了取得日本官僚的合作,在天皇制问题上是做了比较大的妥协的,因此《日本国宪法》在有关天皇权限的规定上存在着天皇权限过大而在一定程度上有违人民主权和立宪主义的问题。[48]除了天皇制外,日本学界普遍认为日本宪法在人权保障、议会制度、地方自治等方面也都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实,早在多年前小林直树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已经说过,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日本现行宪法实际上在很多方面是存在修改的必要的,这些需要修改的地方包括:适当缩小天皇的权力以适应人民主权原则、追加和确认新的基本权利如环境权、议会制度、财政制度等。[49]另外,上文中也曾提到过,现在改宪派的修宪要求已超出了第9条,它广泛的涉及到了人权保障、机构改革特别是议会改革、设立宪法法院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现行宪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除去宪法条文本身规定严谨性和科学性上的问题之外,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宪法的适应性问题也是《日本国宪法》产生修改的需要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日本和平宪法属于现代宪法类型,在当时看来是比较先进的宪法之一,但是应该看到宪法学理念及日本社会自和平宪法颁布以来都有了较大的发展。首先,人权保障领域有了较大的发展。产生于二战之后的日本和平宪法作为现代宪法的代表之一,对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做了比较详尽的列举和保障,这是其先进性的表现。但是近年来人权领域中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权利,如环境权、知情权等。面对这种变化,和平宪法显然有必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其次,和平宪法产生于二战后不久,是在福利国家理念的指导下制定的,因此,它强调对社会经济强者的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和对社会经济弱者的社会权利的保障。而最近20多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明显的向自由主义回归或者说向新自由主义转变的迹象,这一迹象同样也在日本出现了。这样,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必然产生新的要求,要求国家更加尊重个人人格,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和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此,和平宪法也需要采取应对措施,以更好的解决宪法在“今天”所面临的课题。

  那么,既然日本国民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改,而现行宪法也的确需要修改,从宪法学角度出发是否就应该赞同日本的修宪运动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修宪运动发展至今,修宪的要求虽然不仅仅及于第9条,但仍是以第9条为中心的;而50多年来日本的改宪派与护宪派争论的焦点也是第9条而不是其他。也就是说,对于修宪运动的抵制主要是对于修改第9条的企图的抵制,而并不是笼统的反对对日本宪法的任何修改;而所谓的护宪,所护的也是和平宪法第9条及其所体现和保障的立宪主义的基本理念。因此,问题至此就演变成了:从宪法学的角度看,《日本国宪法》第9条是否能被修改?

  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宪法修改是否存在界限的问题。如果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对于第9条的修改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就是不应受到任何质疑的了。但是如果认为宪法修改存在限制的话,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哪些内容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日本国宪法》第9条是否属于不得被修改的内容?

  众所周知,在宪法修改的限制问题上历来存在着有限制说和无限制说两种观点。但是,虽然无限制说在19世纪较为流行,进入本世纪以来,基于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的要求,无限制说逐步失去了影响,有限制说则得到了学者的普遍认同。[50]同样,在日本国内虽然也存在着有限制说和无限制说之争,但是在日本的宪法学界宪法修改的有限制说却占据着通说的地位。下面,我们就以比较有代表性的芦部信喜的学说为例介绍一下日本宪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

  根据芦部信喜的分析,宪法修改是应该受到限制的。芦部认为,近代宪法产生于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国民的制宪权。同时,宪法又将修改宪法这样一种“制度化的制宪权”赋予了人民。由于修宪权产生于制宪权,因此修宪权绝对不能改变自己得以产生的基础-制宪权和人民主权,否则将无异于一种自杀行为。芦部并认为,由于日本宪法序言中规定了排除一切反对人权、国民主权这些“人类普遍的原理”的宪法、法令及诏敕,这就不仅表明了一种政治态度,而且从宪法上确认了宪法修改有限论。同样,与国内的民主主义密不可分的国际和平的原理(第9条第1款)也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至于第9条第2款,芦部的观点是,没有理由认为第9条第2款(禁止保持武装力量和进行自卫战争条款)从理论上来讲是绝对不能修改的。[51]

  笔者赞同芦部信喜关于宪法修改应该受到限制和第9条第1款应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观点,但是认为其关于第9条第2款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笔者认为宪法修改应该是受到限制的。首先,如同芦部信喜所说,修宪权产生于宪法和制宪权,修宪权自然应该受到宪法和制宪权(及制宪权的根源-人民主权)的限制。其次,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这种宪法的根本精神也不应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52]最后,如果宪法可以任加修改而不受任何限制的话,将会有“使宪法沦为政治的附庸,成为一种时尚的点缀”的危险。因此,宪法所固有的价值,如人权保障等,同样也是应该处于修宪权之外的。[53]因此,修宪权应该受到宪法规范、人民主权原则、宪法根本精神及宪法价值的限制而不能任意对宪法进行修改。

  在明确了宪法修改应受到限制之后,我们就要进一步追问:第9条是否属于和平宪法中不得修改的内容?普遍认为,《日本国宪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即:国民主权主义、永久和平主义和尊重基本人权主义。[54]这三大基本原则可以认为是我们上文中所说的宪法的根本精神。因此,这三大基本原则都应该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另外,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日本国民都是普遍赞成第9条第1款不得修改的观点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日本国宪法》第9条第1款-和平主义条款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这样,问题就集中到第9条第2款上了。

  对于第9条第2款,笔者的观点是,它同样也是处于修宪权之外的。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在民主的监督下重整军备并不与和平主义相矛盾,因此对第9条第2款的修改并不会危及和平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与宪法的基本价值无涉,但是正如小林直树等日本宪法学者所指出的,对第9条第2款的修改实际上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问题,如果听任对第2款进行修改而使日本重新走上军事化的道路,则不仅会动摇现行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也将动摇民主主义的基础、[55]有损基本人权原则,并且与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是背道而驰的。[56]

  首先,如果对第9条第2款进行修改从宪法上允许军队的存在和进行自卫战争,日本将会有重新复兴军国主义的可能,从而将会动摇和平主义原则。诚然,重整军备并不必然就意味着军国主义的复兴,但是如果考虑到日本在尚未修改第9条时就已经在宪法解释的名义下建立了庞大的自卫队并积极试图突破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禁忌的情况及其特殊的历史,那么可以想见一旦第2款被修改,军国主义的复兴是存在相当大的可能性的。实际上,自日本成为经济大国之后,就一直以成为“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为目标。日本近来的通过有事三法案、派兵伊拉克、修改武器三原则等一系列行为都证明了它是以成为军事大国为目标的。因此,对第2款的修改必然会在实质上触动第1款存在的基础,为了确保和平主义原则不受动摇,对第2款的修改必须慎行。

  其次,正如日本最近通过的有事法案所显示的,一旦第9条第2款被修改,则国家权力将会大幅度地向以首相为代表的行政机关集中,而这与民主主义是相违背的。以日本去年通过的有事法案为例。有事三法案加强了“安全保障委员会”(简称安保会议)的权力,并在内阁设置了“武力攻击事态对策本部”(《 武力攻击事态法案》第10条),使得权力在所谓“有事”的事态下向首相极大的集中。[57]民主主义强调的是议会作用的发挥,在有关军事的问题上更是要求以议会为中心处理有关的具体事宜,而日本的做法却是削弱国会的作用,加强首相的权限,这无疑是不符合民主主义的要求的。鉴于在第9条的约束下日本就已经出现了权力向首相集中的趋势,一旦第2款被修改,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在宪法上得到承认,国家权力向首相集中的趋势就将更加明显。因此,修改第2款也必将动摇民主主义的基础。

  最后,修改第2款还将有损基本人权原则和立宪主义。众所周知,立宪主义以保障基本人权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因此它要求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主张公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性。而日本尽管通常被看作宪法移植成功的典范,但是在宪政文化和宪法意识基础上仍然有所欠缺,其主要表现方面之一就是公民权利本位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尚未树立起来。一旦修改第2款承认日本的战争权利,国家权力本位、轻视公民权利的思想就有可能得到泛滥。[58]同时,国家权力在所谓的“紧急事态”下也将可能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去侵犯公民的权利。[59]这显然与立宪主义的基本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从维护宪法价值的角度出发也应该认为第9条第2款不得修改。

  此外,修改第2款、重新承认保持军队和进行战争的权利也将会对日本的经济和财政产生消极影响,[60]这将不利于完成“保证所有的国民都过上人一样的生活”这一现代宪法的目标[61].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们认为,和平宪法第9条第2款与第1款一样也应该处于修宪权之外。

  简而言之,规定了放弃战争权利和不保持战争力量的和平条款体现了历史前瞻性,可以被看作是日本战后新宪法的灵魂条款。修改第9条则必将动摇《日本国宪法》的根本精神,必将损害第9条所维系的尊重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以及地方自治等现代宪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如果日本对第9条进行修改的话,那将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同时也将构成对立宪主义的背离。

  注释:

  [1] 于2004年1月5日访问//www.asahi.com/politics/.

  [2] 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3] 宋长军:《关于日本宪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4] 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5] [日]富森睿儿著,吴晓新等译:《战后日本保守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

  [6] [日]富森睿儿著,吴晓新等译:《战后日本保守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01页。

  [7] 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8] [日]富森睿儿著,吴晓新等译:《战后日本保守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页;李寒梅等著:《21世纪日本的国家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9] 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10] 宋长军:《关于日本宪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11] [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修订,董璠舆译:《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12] 《改造》一九五三年五月号,岸信介著《新保守党论》,转引自[日]富森睿儿著,吴晓新等译:《战后日本保守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6页。

  [13] 宋长军:《关于日本宪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14] [日]富森睿儿著,吴晓新等译:《战后日本保守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页。

  [15] 鲁义:《日本修宪动向的由来与发展》,《日本学刊》,2000年第3期。

  [16] 宋长军:《关于日本宪法修改的几个问题》,《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17] 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7-68页。

  [18] 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19] 鲁义:《日本修宪动向的由来与发展》,《日本学刊》,2000年第3期。

  [20] 何勤华等著:《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

  [21] 刘江永著:《跨世纪的日本》,时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页。

  [22] 日本《现代周刊》,1995年第1期(9月23日)文章:《桥本龙太郎寻求建立“普通国家”》,转引自李寒梅等著:《21世纪日本的国家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23] 北冈伸一:《宪法九条の束缚から拔け出す时》,《this is 读卖》,1999年3月号,

  转引自鲁义:《日本修宪动向的由来与发展》,《日本学刊》,2000年第3期。

  [24] 1994年3月22日《读卖新闻》,转引自李寒梅等著:《21世纪日本的国家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120页。

  [25] 鲁义:《日本修宪动向的由来与发展》,《日本学刊》,2000年第3期。

  [26] [日]小泽一郎:《日本国宪法改正试案》,《文艺春秋》,1999年9月号,转引自鲁义:《日本修宪动向的由来与发展》,《日本学刊》,2000年第3期。

  [27] 刘江永、王慧敏:《新形势下日本的宪法之争》,《瞭望》,1996年第23期。

  [28] 于2003年8月22日访问宪法调查委员会网址://www.shugiin.go.jp/index.nsf/htm/index-kenpou.htm.

  [29] 《众议院宪法调查委员会中间报告》,于2003年8月22日访问//www.shugiin.go.jp/itdb_english.nsf/html/english/interimreport.htm.

  [30] “憲法9条の改正を主張 小泉氏就任記者会見”,每日新闻2001年4月25日朝刊,于2003年11月12日访问//www.mainichi.co.jp/index.html .

  [31] “憲法9条改正、将来必要と首相”,于2003年9月13日访问//www.yomiuri.co.jp .

  [32] 自民党政权公约,“读卖新闻”2003总选举特辑,于2003年访问//www.yomiuri.co.jp/election/general2003/feature .

  [33] “小泉表示最早09年向国会提出修宪案”, 于2004年1月15日访问//china.kyodo.co.jp/2004/sekai/20040115-168.html.

  [34] 《日本政界加快脚步修宪 继续使和平宪法伤筋动骨》,于2003年7月9日访问//www.chinanews.com .

  [35] 于2004年1月1日访问//www.yomiuri.co.jp/politics/.

  [36] 民主党政权公约,于2003年10月28日访问//www.yomiuri.co.jp/election/general2003/feature/

  [37] 管颖、李龙:《日本宪法第九条及其走向》,《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38] [日] 渡边 治:《日本はどこへ行くのか》,《法律时报》,74卷6号。

  [39] 在1955年-1993年“55体制”的38年间,社会党及其他反对修宪的在野党的席位占据了国会总席位的1/3,从而使得自民党修宪的企图无法实现,此所谓“1/3壁垒”,参见李寒梅等著:《21世纪日本的国家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40] 参见第一部分第(三)点。

  [41] 有关选举的数据请访问朝日新闻网站的2003选举特辑。于2003年11月10日访问//www.asahi.com/senkyo2003/index.html.

  [42]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43]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283页。

  [44] 王广辉:“中国宪法修改问题之研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从》(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45] [菏]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著,陈云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9页。

  [46] [日]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修订,董璠舆译:《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6-11页;管颖、李龙:《日本宪法第九条及其走向》,《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7] 管颖、李龙:《日本宪法第九条及其走向》,《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48] 参见《日本国宪法》第7条。

  [49] [日]小林直树:《关于修改日本国宪法问题》,《国外法学》,1985年第2期。

  [50] 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643页。

  [51] [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修订:《宪法》(第三版),岩波书店,2002年,第366-367页。

  [52] 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7页。

  [53] 秦前红:《论宪法修改与宪法自治》,于2003年12月26日访问//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

  [54] [日]三浦 隆著,李力等译:《实践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55] [日]小林直树:《关于修改日本国宪法问题》,《国外法学》,1985年第2期。

  [56] [日]小针 司:《有事三法案の问题性》,《法律时报》,74卷12号。

  [57] [日]小泽隆一:《国会统制の后退と内阁总理大臣への权限集中》,《法律时报》,74卷8号。

  [58] [日]小针 司:《有事三法案の问题性》,《法律时报》,74卷12号。

  [59] 参见[日]小泽隆一:《国会统制の后退と内阁总理大臣への权限集中》,《法律时报》,74卷8号;[日]水岛朝穗:《〈国民保护法制〉とは何か》,《法律时报》,74卷12号。

  [60] [日]杉原泰雄著,吕昶等译:《宪法的历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177页。

  [61] 同注释4,第114页。

  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 陈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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